我公司在中日两地代理专利行政诉讼案双双告捷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在各国都是胜诉率很低的案件。考虑到专利授权的稳定性和维护授权机关的权威,法院一般倾向于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通过行政诉讼驳回复审决定的几率较低。然而,我公司近期分别代理了国内申请人在日本以及国外申请人在中国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两案均以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决定的判决结案。
 
代表国内申请人在日本进行的专利行政诉讼案涉及申请人的一项PCT发明专利,2008年,该专利申请被日本特许厅驳回,在此后的复审程序中,日本特许厅审判部于2010年5月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我公司代理人在与日方代理人充分沟通讨论后,认为日本特许厅审判部在创造性认定以及审查程序方面均存在不当之处,通过行政诉讼推翻复审决定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建议申请人提起诉讼。
 
2010年9月,申请人采纳代理人建议,向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为更好地开展诉讼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公司发挥资源优势,成立了由多部门组成的诉讼应对小组。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多达四次意见交换,双方除在创造性问题上针锋相对之外,对于复审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也存在巨大分歧。2011年10月4日,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复审程序违法,并且认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将上述新的对比文件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的动机,故而复审决定中关于本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亦不成立。
   
据了解,国内申请人在日本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非常少,能够胜诉的案例更是凤毛麟角。因此,本案胜诉不仅对于申请人而言意义重大,对于其他致力于依靠专利技术进入日本市场的国内企业来讲,也将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
 
代表国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的专利行政诉讼案涉及的也是申请人的一项PCT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08年11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缺乏新颖性为由驳回,2010年12月在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
 
2011年3月,我公司代表申请人向法院提起专利行政诉讼,法院于2011年9月作出判决,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对比文件的内容作了片面的理解,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并结合对比文件说明书全文理解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裁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认定缺乏事实根据,显属不当,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1-10-19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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