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五)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八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擅自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构成要素作局部改动或者变换相对位置,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的认知或者识别,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
本条规定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含义。
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程序。使用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是对商标权客体的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且在该商标核准注册后方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商标显著特征前提下的改变,即商标主体及其表现形式均未进行实质性改变,且改变后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若相关改变导致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实质性变化,变成另一个商标,改变后的商标又未注册且仍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构成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需要强调的是,若注册商标经变形、修改从而导致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若构成《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按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对同时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竞合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案例5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唐山市丰润区晨源金属制品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案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第6类轻钢龙骨等商品上注册第5443945号“”商标、第14821518号“”商标。个体工商户霍某某在建筑用金属架等商品上注册第14489152号“”商标。2020年11月,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唐山市丰润区晨源金属制品厂(经营者:霍某某)制售的“今德龙牌®”轻钢龙骨与该公司的“龙牌”轻钢龙骨相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唐山市丰润区晨源金属制品厂经营者拥有“”注册商标,当事人在其制售的轻钢龙骨上标注“今德龙牌®”字样,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但“今德龙牌®”商标标识不足以与北新集团的“龙牌”注册商标相混淆,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评 析
“牌”字在商标中显著性不强,该案当事人在注册商标“今德龙”后加“牌”字并标注注册标记,并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改变后的商标系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故不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而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第十九条
将卷烟整体包装作为商标注册的,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注警语、修改警语内容和警语区面积造成卷烟商标改变并使用的行为,不视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卷烟商标改变的例外情形。
实践中,许多卷烟商标涉及将烟盒整体包装进行注册的情形。我国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相关承诺,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该规定对卷烟包装的警语内容、警语区等内容作了强制性规定。卷烟商品加注警语后,会导致烟盒整体包装发生较大变化。为支持和配合全国卷烟包装标识的调整工作,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执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6〕241号)指出,卷烟商标改版属于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强制性调整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将卷烟全包装作为商标注册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修改警语内容和警语区面积造成卷烟商标改变并使用的行为,不视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标准》延续原有关规定,对于将卷烟包装整体进行注册的商标进行豁免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卷烟商标时进行了其他改动,仍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
(一)商标注册人名义(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二)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商标注册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的;
(三)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商标注册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本条规定了自行改变注册事项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包括以下三类情形:
一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指商标注册人名义(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注册人名义不一致。
二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地址,指商标注册人地址发生变化后,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商标注册人实际地址与《商标注册簿》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
三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其他注册事项,指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之外的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化后,注册人未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三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注册事项,包括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若使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该集体商标的成员不一致,或者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品的品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该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品质不一致,均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事项。
第二十一条
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
本条规定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事项的处理。
针对当事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事项的行为,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逐级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处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