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的最新变化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2年2月3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2022年《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修订版的预览文件,并宣布该指南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生效。虽然EPO已经对主要变化作出了高水平的总结,但本文将讨论一些最相关的变化。
说明书的修改
2021年的一个重大变化是针对修改说明书的更严格的要求。尽管EPO表示,更新要求是为了及时反映当前的业务流程,但实际上,各方现在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遵守修订后的指南。
作为意见征询过程的一部分,EPO似乎已经采纳了用户的意见——尽管可能没有达到部分人的期望,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作出了改变,并且已经对第F-IV-4.3条作出了进一步修改。例如,不要求删除(或明显地标记为未主张保护)不再包含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实施例,只需要删除与权利要求不一致的主题(或标记为不属于寻求保护的主题)。
如果一个实施例包含了未作为附属权利要求寻求保护的其他特征,只要该实施例中的特征的组合被独立的权利要求的主题所涵盖,就不会被视为与权利要求不一致。
修订版指南还提供了关于不一致的示例,例如存在比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更广泛或具有不同的含义的替代特征,或者实施例包括与独立权利要求明显不相符的特征。此外,为了避免产生与权利要求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书中那些类似权利要求的条款应予以删除。
修订版指南进一步强调,就“不一致”这个问题而言,“披露(disclosure)”“示例(example)”或类似的术语是不足以替代“发明(invention)”或“实施例(embodiment)”的。然而,修订版指南还表明,在不确定实施例是否与权利要求一致的情况下,则应先认定申请人没有问题。
当然,修订版指南可能是在上诉委员会于2021年12月作出第1989/18号决定之前完成的,在该决定中上诉委员会认为《欧洲专利公约》(EPC)或其他法规中并没有要求修改必须符合权利要求的法律依据。指南修改摘要中包括一个脚注,明确说明所引入的修改旨在消除对EPO实践可能存在的误解,并且EPO已就这些修改与外部和内部用户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以澄清现有实践的应用方法。这似乎将是一个需要持续关注的主题,第1989/18号决定是否会对EPO实践产生影响还有待观察。
优先权
第A-III-6.1条引用第T844/18号决定对优先权转让进行了澄清:如果在先申请是由联合申请人提交的,那么所有这些申请人必须是后续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成员,或已将其在优先权申请中的权利转让给后续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修订版指南还对第A-III-6.12条进行了修改,以加入EPO目前为阿尔巴尼亚和克罗地亚的知识产权局进行在先技术检索的情况。并且EPO现在在欧洲专利申请文件中包括了EPC实施细则第141(1)条中所提到的检索结果的副本,因而在中国和瑞典获得首次申请优先权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该副本。
最后,关于第F-VI-1.5条的修改对部分优先权的确定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即只有一般“其他”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主题的一部分有权享有先前申请的优先权日期,这与EPO扩大上诉委员会在第G1/15号转介案中的命令是一致的。修订后的指南强调,如果申请的一部分(如EP-Y)已经出现在在先申请(如EP-X)中,那么后续申请(如EP-Z)就不能有效地根据该部分(如EP-Y)主张优先权。
当然,2022年扩大上诉委员会又收到关于优先权正式权利的第G1/22号和第G2/22号转介案。预计在指南的下一个修订周期(2023年3月生效)前可能无法及时发布相关决定,但有关进展将会被持续关注。
生物发明
经修改的第A-IV-4.1条强调,对于欧洲PCT申请,符合EPO要求的文件(即生物材料的保存者已授权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及保存的生物材料,并毫无保留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向公众提供保存材料)必须在完成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之前提交给国际局。
由于即将实施适用于2022年7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的新的世界知识产权(WIPO)序列清单标准ST.26,有几项内容(特别是A-IV-5)已被修订。与ST.25相比,新标准的变化较多,应单独给予必要的关注。修订后的指南指出,关于这一新标准要求的实践变化的详细信息将会提前在EPO的官方公报上公布。
与此相关的第A-IV-5.1条进一步澄清了关于在各种罕见情况下将序列清单作为说明书缺失部分提交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可能发生此类情况的情境或申请人被要求提交符合标准的序列清单的情况。申请人可具体参考SEQIDNOs,这样,如果在提交的说明文件中无法识别相应的序列,则很明显可以看出此类序列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指南中可以看到一些违反道德(见第G-II-4.1条)以及转基因动物作为可申请专利的生物技术发明(见第G-II-5.2条)的新示例。最后,在2021对抗体说明进行了广泛的修改后,本次又在第G-II-5.6条中进行了微小的修改,新指南指出,无需对所有的6个互补决定区(CDRs)进行定义,而是对“需要绑定的CDR的数量”进行定义。
数学方法的技术效果
为了反映第G1/19号转介案的决定,新版指南对第G-II-3.3条(数学方法)和3.3.2款(模拟、设计或建模)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确认了用于计算机实施模拟的COMVIK方法。修改中还增加了更多的示例,并且抽象的模拟与那些和物理现实交互的模拟不同。对于前者,模拟必须输出具有潜在技术效果的数据,这种效果是在以技术方式使用数据时产生的。对于后者,无论是否使用来自模拟的结果,都可以作出技术贡献。
此外,第G-II-3.5.2款(游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和3.6.3款(数据检索、格式和结构)也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新的技术效果示例。第G-VII-5节(问题解决方法)增加了关于COMVIK方法和关于混合型发明第G1/19号转介案的参考内容,包括将问题解决方法应用于此类权利要求的新示例。
口头诉讼程序中的身份核查
在第E-III-8.3.1款中,关于口头诉讼程序参与者身份和授权的检查规定发生了变化,特别是与视频会议举行的口头诉讼程序有关的规定。当事各方或其代表的身份文件副本可在口头诉讼开始前两天内通过EPO在线提交选项进行提交,或在口头诉讼开始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各方提供的地址。
身份证明必须能够清楚地显示相关人员的全名和照片,但这些文件并非公共文件的一部分。陪同人员的身份可由相关代表来确认。
发明人/申请人所在地
第A-III-5.3条的修改反映了修订后的EPC实施规则第19(1)条的内容,即提交的每一份申请都必须指定发明人,如果以单独文件提交指定发明人,则必须包含发明人的姓名、国家和居住地完整地址。现明确规定,根据普遍接受的惯例,国家和居住地一项也可以是申请人(而非发明人)的国家和居住地(如公司地址)。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和居住地必须明确,其中居住地是发明人或申请人永久居留的城市,即不是省或地区,最好包括邮政编码。
时限的延长
第E-VIII-1.6.2.3项的修改涉及EPC实施规则第134条的适用范围,即由于至少有一个EPO的申请机构无法开放接收文件而导致的期限延长。现在具体列出了一些其他的期限延长情况,其中包括实施规则第99(1)条规定的异议期、第159(1)条规定的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第51(2)条规定的支付续展费和附加费的期限届满、第51(3)条和第51(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分案申请续展期费的到期日期以及第51(3)条规定的4个月期限的开始日期以及检索的开始日期。
EPO作为PCT管理机构的检索和审查指南的修订
除上述指南外,EPO作为PCT管理机构的的检索和审查指南(EPO-PCT指南)也已修订,其中变化最大的是A部分。
特别是,第A-VI-6节包含了关于申请人申请优先权的新条款,与EPO指南第A-III章中的更改类似。同样,如果在先申请是由联合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这些申请人必须是后续专利申请的申请成员,或已将其在优先权申请中的权利转让给后续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此外,第A-VI-1.5条现在对优先权的恢复作出了进一步澄清,如果申请人在选择EPO作为受理局之前的程序中没有提出恢复优先权的请求(或请求被拒绝),那么申请人可以在国家阶段(即在将EPO作为指定局或任何其他指定局之前的程序中)提出(新的)请求。
第A-VII章是与语言有关一个新增章节,该部分就提交申请时可接受的语言、以多种语言提交的国际申请、程序和书面材料的语言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
此外,修订后的EPO-PCT指南指出,就PCT程序而言,传送给国际局的“记录副本”被视为国际申请的真实副本(真实文本)。如果申请人与国际申请一起提交了预转换文件,那么在发生转换错误时,可将其用作备用文件。
总结
尽管EPO只发布了预览文件,但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修订版指南将从2022年3月1日起适用,特别是与优先权、生物技术和计算机实施发明有关的澄清,以及根据权利要求对说明书进行修改的要求都应该在接下来的一年中引起重视。(编译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