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三罚 最高法知产法庭开出今年首张“罚单”——(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862号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出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张“罚单”,对一起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阻碍法院勘验以及故意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一并作出三项处罚,合计罚款20万元,并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
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公司)与东莞屹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屹成公司起诉主张新辉公司制造、销售的绕线机设备侵害其专利权,要求新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为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官到被诉侵权设备存放处进行现场勘验。然而,新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提供设备开机密码,还专门指示工作人员将密码远程作废,并在法院工作人员准备采取其他替代方式开机时,该公司人员继续阻挠,最终造成一审法院未能勘查到新辉公司所生产绕线机的技术方案。一审法院还明确要求新辉公司就其绕线机的运行情况和相关技术特征承担举证责任,新辉公司亦拒绝提交。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新辉公司所生产绕线机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新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屹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新辉公司收到对其不利的判决后,为展示被诉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被诉侵权设备的运行视频作为新证据,屹成公司对此视频内容亦表示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重新就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并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新辉公司在一审中阻挠法院通过勘验查明事实,又在二审中才提交其原本就已持有的、涉及案件基本事实且一审法院明确要求提交的重要证据,属于故意逾期举证,也没有给出合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已就该两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规定有罚款等处罚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就新辉公司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并就新辉公司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严厉制裁不遵守诉讼诚信原则、滥用诉讼权利、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进行了公开宣判,并当庭宣读和送达了罚款决定。新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尊重法院的判决和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也贯穿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专利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涉及大量技术比对工作,现场勘验则是人民法院查明技术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重要手段。激励创新,保护发明创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既需要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离不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提出主张、被诉侵权人进行反驳,均应当依法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以罚款方式对当事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明确作出否定性评价,是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共同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