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对与新冠肺炎有关的专利申请实施加速审查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近期,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启动了一项试点计划,以对某些加拿大专利申请开展加速审查。这些申请涉及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有关且已经获得或正在等待加拿大卫生部的批准的医疗技术。
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人
该试点计划适用于以下专利申请人:
-已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发明提出了专利申请;
-属于小型实体。一般而言,小型实体包括个人、大学或雇佣员工人数不超过50名的企业。关于是否属于小型实体,人们应该向相关机构寻求专业的意见。
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
CIPO将会加快涉及新冠肺炎的产品的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这些要求获得保护的发明正在等待或者已经通过了加拿大卫生部的如下批准:
-医疗器械许可证;
-医疗器械营业许可证;
-根据涉及新冠肺炎相关医疗器械的进口和销售的暂行法令而获得的授权;
-研究性测试授权;
-根据涉及新冠肺炎相关医疗器械和药品临床试验的暂行法令而获得的授权;
-涉及临床试验的不反对通知书(No Object Letter);
-批准通知;以及根据涉及新冠肺炎相关药物的进口、销售和营销的暂行法令而获得的授权。
提出加速审查的要求
提出加速审查请求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向CIPO提交包含下列文件的信函:
-一份解释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属于医疗技术且与新冠肺炎有关,而且专利申请人已经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了使用批准请求或者已经从加拿大卫生部获得了使用批准的声明;
-一份小型实体声明(如果尚未提交);
-一份要求专利申请对外公开的请求,如果该申请尚未对外公开(专利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的18个月内对外公开,如果没有要求优先权,则应自申请日起的18个月之内对外公开。);以及一份关于专利审查以及支付审查费用的请求(如果尚未完成)。
加速审查
在加速审查请求获得批准后,专利申请人可能会在3个月内收到CIPO的来信(可能是审查员的报告或准许通知)。
错过加速审查的时限
如果专利申请人提出了延长时间期限的请求或者错过了任何截止期限,那么其专利申请将恢复常规的审查程序。
试点计划的期限和限制
试行计划仅限于50个专利申请,而且CIPO可以随时终止该计划。
与现有加速审查程序的比较
根据加拿大《专利条约》第84条的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专利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专利申请进行加速审查,而无需按照常规的程序进行审查:专利申请人支付了500加元费用;并提交了一份说明不加速进行专利审查可能会损害自己权利的情况的文件。
上述第84条规定适用于小型实体和标准实体(“standard”entities),而且不限于任何特定类型的技术或监管批准程序。而试点计划的主要好处是,如果小型实体已经创造出了应对新冠肺炎的发明,而且该发明获得了加拿大卫生部的批准,那么此类实体可以提出加快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请求,而无需支付常规的500加元的官费。
此外,根据《专利条约》第84条的规定,专利部门的负责人不得超出其常规程序对相关专利申请进行加速审查。在如下情况下如果对专利申请进行了加速审查,那么专利部门必须将该专利申请恢复到常规的审查程序中:
-专利部门的负责人已批准延长与相关专利申请有关的任何程序的时限;或
-相关专利申请被视为或已被视为废弃(申请通常在被废弃后的12个月内可以恢复)。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试点计划中有关获得加速审查的限制的某些表述并不明确,而该计划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同样缺乏一定的明确性。
(编译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