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二审 国家鼓励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来源:知产北京
6月28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就修改情况作了汇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草案。
有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专家提出,现行专利法只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对于产品的局部设计创新未明确给予保护,不利于鼓励设计人积极从事外观设计专利创新,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为鼓励设计行业创新,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议对现行专利法关于外观设计定义的规定进行修改,增加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
草案在规定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对于职务发明,单位是否进行产权激励,如何进行产权激励,属于单位自主决策的范围,法律不宜“一刀切”地提出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些激励性规定作为倡导性规定,对现行专利法作出修改: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有的部门、单位和专家提出,反垄断法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已作了明确规定,滥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据反垄断法进行处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处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专利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在开放许可之外,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作出普通许可,建议在法律中对相关内容予以明确;有的提出,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除依法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调解外,也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的相关规定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二是增加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