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马德里体系运转的最新安排(二)
来源:WIPO中国
2.马德里体系用户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时限的延长
在疫情期间,如果未能遵守马德里体系规定的时限,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如果有关成员国主管局不开放办公,相关时限是否自动延长?
未满足寄送产权组织的通信时限的补救措施
在世界上某些地区,由于采取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措施,如封城、隔离或自我隔离等,可能导致邮件、邮递服务甚至电子通讯中断。
在此情况下,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有关议定书实施细则》(《细则》)第5条第(1)、(2)、(3)款,马德里体系的用户通过邮局寄送给产权组织的通信未能在时限内寄达的,可在不迟于邮局、邮递服务或电子通讯恢复服务后的5天内寄出该通信,产权组织可予以宽限,但仍应在不迟于有关时限到期后的6个月内收到通信。
用户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官方公告或注册医师的证明等,以向产权组织说明发生上述延误的正当理由。
继续处理
未能遵守《细则》第11条第(2)和第(3)款、第20条之二第(2)款、第24条第(5)款b项、第26条第(2)款、第34条第(3)款(c)项(iii)和第39第(1)款规定或提及的时限的,马德里商标所有人或申请人可请求产权组织国际局对其国际申请、后期指定以及缴费等相关业务予以继续处理,且无需说明任何理由或提供任何证据。
上述提及的时限包括:国际申请、登记使用许可、修正或撤销使用许可登记申请、后期指定、注销申请、国际注册删减或变更的补正时限,缴纳第二部分单独规费的时限,或申请在某些继承国家延续效力的时限。
马德里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继续处理请求的,必须在上述时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正式的MM20表格,并应满足规定的所有要求。
指定缔约方主管局不开放办公的情况
在疫情期间,各缔约方主管局如不开放办公,应将此情况通知产权组织,并明确关闭的日期,同时应在同一份来函中或在该日期确定后,通知产权组织其不开放办公持续的时间,以及重新开放的日期。
根据《细则》第4条第(4)款,如果期限于有关主管局不开放办公之日届满,则该期限顺延至该主管局重新开放办公后的第一天届满。在马德里体系流程中与该主管局有关的所有时限(例如发出临时驳回通知的时限),包括所有人对该主管局发出的通知作出答复的时限(例如对临时驳回通知作出答复的时限),都将相应延长。
在此,强烈建议各主管局在向产权组织通知其不开放办公的通讯函中,尽可能为国际注册所有人提供关于时限的更为灵活的措施与补救措施的信息。产权组织将在马德里成员概况数据库(Madrid Member Profiles Database)公布从各缔约方主管局收到的所有相关信息。
关于补救措施的详细信息,请参见第7/2020号信息公告。
相关链接:
MM20表格:https://www.wipo.int/madrid/en/forms/
马德里成员概况数据库:https://www.wipo.int/madrid/memberprofiles/
7/2020号信息公告:https://www.wipo.int/edocs/madrdocs/en/2020/madrid_2020_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