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商标缴费流程相关事项的公告(第340号)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四零号
为贯彻落实商标便利化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商标业务缴费流程,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各类商标业务缴费方式,决定针对商标业务缴费流程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设置缴费通知环节
自2019年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在申请业务受理和后续业务核准之前增加缴费通知环节,实现先通知后缴费。商标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商标费用。缴费通知书样式见附件。
二、启用财政电子票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商标票据统一调整为全国财政电子票据,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入账报销。各单位接收票据后,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确保入账票据真实可靠,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三、设置缴费衔接期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为缴费衔接期。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的商标申请,适用原缴费规则。2020年2月29日之后,适用原缴费规则的商标申请仍未完成缴费的,我局统一发放缴费通知书,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需按照本公告流程进行缴费。
2019年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无需汇款。已汇至商标局的费用,除用于缴纳适用调整前规则执行的商标申请缴费外,可向商标局申请退款。
本次商标缴费相关事项涉及商标业务缴费和票据开具方式,请商标业务当事人及代理机构认真阅读相关业务申请指南,以免影响商标业务的正常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缴费通知书(式样)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