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便于当事人办理恢复权利相关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三五零号公告。公告发布后,受到申请人、专利权人、代理机构等当事人的高度关注。当事人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就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问题解答说明如下。

  一、第三五零号公告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该怎么办理?

  1.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

  对于专利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一项勾选“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权利的恢复,应在其“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及证明”一项写明“不可抗拒的事由”,并说明理由。

  理由可以是当事人被隔离、受感染、所在地交通管制或者场所被封闭等。

  2.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3. 办理相关手续

  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二、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明材料?

  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

  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申请以相同理由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该证明材料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可以仅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的备案编号。

        三、可请求恢复权利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四、各地复工时间不同,因此而延误的期限怎么处理?

  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关权利期限届满而导致权利丧失,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2月3日

2020-02-03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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