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发布2016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3月19日,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案例专业委员会(下称知识产权案例专业委员会)召开2017年会暨“2016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发布会,迈克尔·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中国好声音诉前保全案等10个案件入选“2016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据介绍,在评选中,知识产权案例专业委员会根据案件影响力、代表性、地域性等原则,从2016年有审理结果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初步推选出候选案例。之后,这些候选案例在网络公开,由网民进行网络评选。最终,在网络得票较高的案例中,知识产权案例专业委员会委员再进行分析、评定,最终评选出“2016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这些入选案例为:迈克尔·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中国好声音”诉前保全案,《魔兽世界》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侵害著作权纠纷案,“TRUMP”商标纠纷案,“非诚勿扰”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握奇公司诉恒宝公司专利侵权案,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恺英公司诉玄云公司微信公众号仿冒侵权纠纷案。
附:2016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2016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1、迈克尔•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
迈克尔•乔丹是美国 NBA著名篮球明星;乔丹公司是国内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 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 “乔丹 ”、“QIAODAN ”等注册商标。2012年,迈克尔•乔丹认为争议商标“乔丹”、“QIAODAN”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均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难以认定其与迈克尔 •乔丹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乔丹”确定性指向“MichaelJordan”和“迈克尔•乔丹”,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乔丹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在先姓名权。但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使用拼音“QIAODAN”指代迈克尔•乔丹,也不足以证明拼音“QIAODAN”与迈克尔 •乔丹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迈克尔 •乔丹对拼音“QIAODAN”不享有在先姓名权。
【入选理由】
本次判决可谓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体育数年来维权的首次胜利。本案中,最高院的判决明确了对特定名称可否主张姓名权的三个判断要件和认定思路,确认了名人姓名以及姓名中部分内容获得姓名权保护的条件,尤其是“该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这一标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处理相关问题理清了思路。本案的另一亮点就是最高院对于第三方经过公证的调查报告结果予以采信,并阐述了采信这两份调查报告的具体理由。
2、“中国好声音”诉前保全案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关于“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及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于 2012年购买了荷兰版权方模式后制作的《中国好声音》,在随后连续制作了四季。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于2016年 1月获得荷兰版权方在 5年内制作四季《the voice ofchina》的授权,成为该节目在中国的唯一版权所有者。灿星公司在失去授权之后,继续宣传、推广和制作第 5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唐德影视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法院在综合审查考虑相关因素后认为,唐德公司是获得版权许可的权利人,灿星公司存在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且具有紧迫性,于6月 20日做出了保全裁定。灿星公司申请复议,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入选理由】
本案是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诉前禁令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中,法院的裁定仅针对唐德申请的诉前保全令,中文节目名称的权属等则属于后续实体审查内容,需要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确定其最终归属。就本案而言,灿星公司无法以《中国好声音》为名制作节目,而已在广电总局备案的浙江卫视“好声音 ”品牌对唐德公司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案的启示在于,国内电视节目制作还是要多做原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是硬道理。
3、《魔兽世界》游戏软件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2014年 12月,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酋长萨尔》游戏抄袭其《魔兽世界》大量热门游戏元素为由,以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被诉游戏《酋长萨尔》也属于一款英雄打怪闯关的网络游戏,在采用相同或基本相同游戏规则的游戏中,打怪的英雄和守关的怪兽形象设计成为每一款游戏吸引玩家的重要手段,故英雄和怪兽构成这些游戏的重要内容。经对人物、装备、地图等各种游戏元素进行比对,游戏元素实质性近似,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法院认为《魔兽世界》系列游戏属于在中国境内的知名商品和服务,游戏名称“魔兽”、“魔兽世界”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标题界面、登录界面和人物构建界面是《魔兽世界》的特有装潢,被告擅自使用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入选理由】1、被诉游戏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本案原告同时提出被告侵犯其商品化权,诉求虽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引起业界对保护商品化权的关注;3、本案原告合理运用诉前禁令,一审法院也及时颁发临时禁令,使得被诉游戏迅速下架,有效避免了侵权范围的继续扩大;4、本案取得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较高的赔偿数额。
4、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 1月,天下霸唱(原名“张牧野”)将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影公司)、陆川、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乐视公司)、第三人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下称环球艺动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称其是《鬼吹灯》系列文字作品作者,中影公司等获得《鬼吹灯》电影改编权后,由陆川担任导演拍摄成电影《九层妖塔》。但《九层妖塔》上线后没有给自己署名,且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原著相差甚远,已严重歪曲、篡改了原著,不仅侵犯了其署名权,还侵犯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各方均认可电影《九层妖塔》改编自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电影《九层妖塔》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为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作者天下霸唱署名,否则即视为侵犯了天下霸唱的署名权。此外,在判断电影《九层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地依据电影“是否违背作者在原著中表达的原意”这一标准进行判断,也不能根据电影“对原著是否改动、改动多少”进行判断,而是注重从客观效果上进行分析,看改编后的电影作品是否损害了原著作者的声誉。据此,西城法院认定涉案电影《九层妖塔》的改编、摄制行为并未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不构成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入选理由】
由于《鬼吹灯》系列作品的巨大影响力,加上案件本身涉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一直具有较大争议性,该案判决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本案对于指导未来的同类侵权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案一审法院通过长达 10页的文字来论述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权利边界问题,并就此确定了关于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即作者声誉是否因为使用(改编)受到损害,产生负面评价或者声誉降低,在此过程中,应参照一般公众的评价进行具体分析并结合证据来具体判断。
5、“TRUMP”商标纠纷案
【案情简介】在 2006年 12月,特朗普准备提交英文“TRUMP”的商标注册申请,而一个月之前,该商标已被一个叫董伟的人提前两周抢注,所以特朗普就此起诉,一审被判败诉;特朗普方面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北京高院再审维持原判,特朗普二审最终败诉。然而 2016年 9月商标局宣布董伟的“TRUMP”商标在建筑、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上无效,后特朗普申请的第 37类商标“TRUMP”于上周日初步获批。
【入选理由】商标注册管理还有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恶意抢注的情况较多。一些商标一旦有一点名气,若还没有注册则会面临被他人注册或者被其他人在其他类别注册的情况,恶意抢注和“傍名牌”行为危害了商标制度,影响了良好的经济秩序的形成,一些商家希望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来获取商业上的利益,甚至一些品牌都还没有来得及进入中国市场,便已被注册。
6、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与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
【案情简介】金阿欢拥有“非诚勿扰”商标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 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认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节目与其享有商标权的服务类别相同,节目名称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容易引发与婚介交友服务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服务,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则认为,江苏电视台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非诚勿扰》节目提供了征婚、相亲、交友服务,与“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电视台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故判令江苏卫视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再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对涉案“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相关公众能够对涉案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江苏电视台并未损害金阿欢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并最终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入选理由】本案的判决一波三折,一审、二审到再审,三级法院均认为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是在该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认定标准上和结论上却大有不同。再审法院根据商标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进行比对,紧扣商标法识别来源的功能和主要宗旨,考虑相关公众对于这些节目的一般认识如何、会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是否损害了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等问题,从而判断类似节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该问题仍值得进一步研究。
7、5000万专利侵权判决首次承认律师计时收费标准
【案情简介】2016年 12月 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恒宝公司侵犯原告握奇公司 USBkey发明专利,判决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 49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 100万元。依据“填平原则”,被告恒宝公司共销售了涉嫌专利产品 480多万支,根据行业惯例,每个获利 10元,赔偿 4900万元毫不为过。此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方式是目前律师行业正常采用的收费方式之一,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诉讼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计算依据。但律师费数额是否合理,必须要综合考虑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原则进行考量。
【入选理由】这是我国法院首次在判决中明确律师费的赔偿依据,支持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的方式。
8、搜狗诉百度专利侵权案
【案情简介】2015年 10月,搜狗公司曾以 17件输入法专利的专利权被侵犯为由,将百度公司诉至法院。总计 2.6亿元的索赔额刷新了当年我国专利诉讼索赔额的记录。2016年,两家公司在输入法产品上再次短兵相接。2016年下半年,百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搜狗公司旗下搜狗拼音输入法、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侵犯了百度公司的 10件专利权,要求搜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 1亿元。据了解,百度公司此次提起侵权诉讼的 10件专利均是输入法领域的发明专利,技术内容涉及表情输入、词库联想、个性化设置同步、输入修改等。其中一件名为 “一种用于供用户进行中英文混合输入的方法与设备 ”(专利号:ZL201010187267.8)的专利,应用范围较广。对于此次诉讼,搜狗公司相关负责人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久前作出的一份审查决定,在 17件涉案专利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已针对 12件专利作出审查决定,其中,5件专利的专利权被维持全部有效、3件专利的专利权被维持部分有效。搜狗公司于 2015年提起专利诉讼后,百度公司随后就涉及的17件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公开审理,于 2016年作出上述审查决定。其中,第 4W104265号无效宣告请求案受到广泛关注。该案涉及的是“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专利号:ZL200610127154.2)发明专利权,是百度公司与搜狗公司之间的系列专利无效案之一,搜狗公司曾向百度公司就该专利索赔 1亿元。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
【入选理由】百度公司此次提起专利诉讼,实际上是对搜狗公司去年发起专利诉讼的回击。接下来,双方或将发生多次正面交锋。从目前双方的输入法软件涉及的专利来看,双方各有所长,互有交叉,诉讼结果可能会各有输赢。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难以短期内改变两家公司输入法软件的市场份额。业内更希望看到的是,两家公司在开展诉讼的同时,更加注重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产品体验。
9、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大众点评)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www.dianping.com)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评价、优惠信息、团购等服务,并吸引大量消费者通过真实体验发布点评信息。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百度知道中大量抄袭、复制其所有的商户信息、用户点评等内容。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汉涛公司造成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杰图公司运营的网站可调用百度地图,侵权的信息仅存在于百度地图中,符合行业通行做法,并不构成侵权。
【入选理由】共享经济时代,合理利用信息与建立正当竞争秩序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案中百度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虽未违反 Robots协议,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任意使用这些信息,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第三方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建立诚实信用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具有指导意义。
10、国内首例微信公众号仿冒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5年年初,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其与上海玄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微信公众账号仿冒纠纷提起诉讼。该案一审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6年 9月终审判决。恺英从 2012年 11月开始运营网络游戏运营平台网站(名称 “XY游戏 ”、域名 www.xy.com),从 2013年 7月开始注册了微信公众账号(名称 “XY游戏 ”、微信号 XY-Games)作为 “XY游戏”网站的微信延伸服务。玄云于 2013年 11月成立,从 2014年3月开始,被告运营微信公众账号(名称“XYGAME”、微信号 XYGAME_com)。二者同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微信公众账号中发布的均是游戏广告信息。两审法院认定,恺英“XY游戏”平台网站在 2014年 3月玄云注册使用名称为 “ XYGAME ”的微信公众账号之前,已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XY游戏 ”可以认定为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二审法院认定:玄云的被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玄云公司停止运营微信公众账号(帐号名称 XYGAME,微信号 XYGAME _com)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是国内首例微信公众号之间的仿冒侵权纠纷案,对于微信公众号名称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微信的普及,微信公众号已经逐渐成为信息传播领域最为重要的渠道之一,而微信公众账号的名称也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一旦被仿冒会误导用户订阅,影响信息的传播,降低权利人微信公众号的关注程度。该案是仿冒纠纷在微信这种新媒体环境下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