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业内人士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启动《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的修改工作及时、适时。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有效推动了各行各业商业模式的创新。通过调查发现,创新主体希望专利制度能够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保护。此外,专利审查实践中,创新主体对于明确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放开授权后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进一步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等方面的关注和提出的需求具有合理性,有必要在规则层面给予积极回应,明确审查标准,加强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相关法律修改后,专利审查程序也需要做出适应性调整。
面对新形势新需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及时解决目前社会反应突出、需求迫切的问题,推动专利审查制度不断完善,2015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结合近几年的调研、座谈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部分企业和专利代理机构意见,于今年下半年形成了此次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此次修改主要涉及6部分内容:对于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部分第一章),建议《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二部分第九章),进一步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明确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程序;将“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二部分第十章),建议《指南》修改为“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四部分第三章),适度放开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调整有关请求人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证据的规定。关于专利申请文档(第五部分第四章),将公众可以查阅和复制的范围扩大到实质审查程序,包括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检索报告”列入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关于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五部分第七章),建议对现行《指南》有关中止程序的规定做适应性修改。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同时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27日。社会各界可以在此时间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通过网络、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