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香港商标条例修改介绍
2003年1月29日,公商及科技局长签署公告,将2003年4月4日定为新商标条例开始实施之日。对照现行商标条例,新商标条例主要在下列方面作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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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条例扩大了商标的定义,将商标的含义扩大至能够使某一企业的货品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品和服务的任何能通过书写和绘图表述的标志,使商标除了包括现行商标条例要求“须可以视觉感知”的标志外,还包括能以书写和绘图方式表达的声音和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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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条例实施之日将开始采用尼斯分类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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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先商标和其他再先权力的拥有人同意有关商标的注册,新商标条例将不会反对有关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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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条例实施后,商标记录册将不再分为A部和B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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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条例将取消“联系”商标,商标在现有记录册上的联系从新商标条例实施之日起将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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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条例将允许多类别的商标申请。每件申请首类别的申请费用将较商标注册署现行收费为低,另外,同一商标其余类别将附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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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效期由现行的7年延长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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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条例实施后,若转让记录申请已由双方签署,注册处长将不再要求出示转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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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条例增加了有关驰名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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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标条例中由“感到受屈的人”基于5年未使用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在新商标条例实施后可由任何人提出,而商标不使用年限也由5年缩短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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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和注册续展费用在新商标条例实施后大幅度下调。完成一个顺利的注册申请的官方收费由现行商标条例下的5400港元下调至1300港元,同时由于可提交多类别申请,使商标申请费用较现行收费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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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新商标条例即将实施,对于在现行商标条例下提交而待决的申请,其审查和注册程序现行商标条例继续适用。对于待决且尚未公告的申请,申请人也可在新商标条例实施起6个月内向注册处长提出申请,要求按照新商标条例审查有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