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限定专利权利要求学术研讨会
2013年12月14日,由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办的功能性限定专利权利要求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举行。
研讨会开始前,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先后致辞。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理事长尹新天和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分别主持了上午和下午的讨论。下午的讨论结束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作了总结发言。26位来自专利法律实务工作第一线的法官、律师、专利代理人参加了研讨。
为期一天的研讨会就专利授权程序中与专利侵权认定中对功能性限定的理解与把握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讨论中涉及到:功能性限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来龙去脉;专利申请通常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功能性限定;对《审查指南》中功能性限定特征相关规定的理解;在专利申请中应如何撰写功能性技术特征;在审查过程中如何理解和把握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最高法院2009司法解释第四条与《专利审查指南》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上的关系;中美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规定解读及比较(最高法院[2009]21号司法解释第四条与美国专利法第112(6)条之异同);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出台的《专利侵权限定指南》(第16、17、39、54条)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指引》(第4-8条)相关规定的理解等问题。
本网站将在学术讨论栏目中介绍此次研讨会的讨论内容,敬请关注。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致开幕辞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孔祥俊致开幕辞
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理事长尹新天主持上午的讨论
部分发言者:
华为公司知识产权部业务规划与发展部总监蒋慧颖发言
IBM亚太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总监张艳发言
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部经理刘国伟
原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庭助理法官Michael Fysh发言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法律部副经理熊延峰发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作总结发言
其他参会者: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焦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东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晓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马云鹏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顾问张晓都
原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Arthur J. Gajarsa
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李顺德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建民
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闻秀元
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蒋洪义
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邵伟
北京金知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所长林俐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吴丽丽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宋海宁
(萧海,www.cpahkl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