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新判例:认定方法专利间接侵权无须证明单方直接侵权
本案涉及对美国专利法35 U.S.C. 271(b)("whoever actively induces infringement of a patent shall be liable as an infringer.")的理解。以往的判例认为,除非被控侵权者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或实际控制了侵权活动,否则,即使明显是行为人的共同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专利权人也得不到救济。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以上判例对法律的解释是错误的。
在以往的判决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是,如果找不到实施了所有专利步骤的单个实体,直接侵权是否成立?本案判决认为,适用引诱侵权理论,无须回答上述问题。本案判决中对美国专利法35 U.S.C. 271(b)的解释是,271(b)规定的“主动引诱侵犯专利权的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未以“单个实体实施了全部的专利步骤”作为引诱侵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中的“侵权”一词指的是侵犯专利权所必须的行为,并不涉及侵权行为由单个实体还是多个实体实施。
判决原文见:http://www.cafc.uscourts.gov/images/stories/opinions-orders/09-1372-1380-1416-141710-1291.pdf
(萧海,www.cpahkl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