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众两院通过美国专利改革法案 立法进入最后阶段
两个版本有哪些不同呢?
一大分歧是关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官费。参院通过的S.23法案授权USPTO自订官费,收取的官费由其支配,禁止官费挪作它用。众院通过的H.R. 1249法案则对USPTO收取的官费加以限制,即:USPTO每年收取的超出预算部分的费用将存入专门设立的专利商标费用基金,该基金作为USPTO的专款专用,但每次使用均需要国会批准。
另一重大分歧是关于先用权的。参院的S.23法案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仅适用于商业方法专利,而众院的H.R. 1249法案则将先用权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专利。这项规定的实际意义是,如果一个企业商业性非公开使用一项技术,他人一年后就此技术申请了专利,即便该项专利获得授权,该企业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项技术。这一规定可以用来对抗专利侵权指控。支持H.R. 1249法案的观点认为,扩大的先用权规定将促进制造业发展和增加就业,因为企业确知不会因他人申请专利就停产歇业,会继续扩大生产。反对者认为,企业将会因此而更倾向于以技术秘密保护其创新,与专利保护的主旨不符。
两院通过的法案大部分内容相同,其中两项重大变革是,以先申请制(first inventor to file)取代先发明制(first to invent);增设专利授权后的异议程序(post grant review)。
美国专利改革法案,正式的名称是“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n Invents Act),从2005年草案出台,经过6年的周折,现在终于有了眉目。这是一个妥协折中的产物,其中既反映美国国内各种利益集团的诉求,也包含一定的政治因素,即使到了现在这个程度,美国国内对法案的批评之声仍然不绝于耳。
(左尔,www.cpahkl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