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Oppo与诺基亚SEP许可费纠纷案的影响及其对全球许可费率的意义

作者:港专公司法律部马步天

 

提要

2023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就Oppo与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1]。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作出判决。虽然据2024年1月24日的最新消息,Oppo与诺基亚已达成和解并签署5G专利交叉许可协议,但可预见的,本判决仍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保持影响力,其中的一些观点仍有可能在今后的案件中被参考。

 

裁判要点

根据已公开的判决书,在人均GDP大于或等于2万美元的国家和地区,Oppo应按照每台5G多模手机1.151美元和每台4G多模手机0.777美元的价格向诺基亚支付许可费,并且在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按照61.42%的折扣为每台5G多模手机支付0.707美元,每台4G多模手机支付0.477美元。

上述许可费是通过协议期5G多模手机许可费率及5G多模手机净售价计算得出的。前者具体根据5G单模许可费率、4G多模许可费率和5G技术与4G多模技术的价值贡献占比计算得出。

 

5G单模许可费率

5G单模许可费率是5G行业累积费率和诺基亚的5G专利实力占比的乘积。本案将5G标准行业累积许可费率确定为4.341%~5.273%,这是全球范围内首次确定5G标准行业累积许可费率。本案中,法院采纳了Oppo聘请的经济学教授提出的特征价格模型,根据5G标准技术相对于4G标准技术为手机带来的增值推算该累积费率,使用的具体公式为:


5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4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5G系数)X 4G手机和5G手机的平均销售价格之比


其中,4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基于行业认知和在先司法裁判确定,本案中取6%-8%。5G系数是指消费者相比于4G手机愿意为5G手机多付出价格的百分比。在本案中,5G系数包含了对未来3-5年的预测。该预测是通过指数函数模型,基于从5G手机上市至2021年第4季度期间的11个5G系数进行的预测。本案法院认为,该方法的拟合度较好,是严谨合理的。4G手机和5G手机的平均售价之比也是基于指数函数对未来3-5年进行的预测。

关于诺基亚的5G专利实力占比,本案以诺基亚的专利声明数与全部标准必要专利声明数的比值计算诺基亚的2G-5G专利实力占比,不过具体比值在已公开的判决书中被遮挡。数据来源是第三方的统计数据,包括:

l  Concur IP“对ETSI数据的专利普查”的数据库(相关数据在判决书中被遮挡);

l  北京墨丘科技有限公司的报告,其显示截至2021年7月31日,诺基亚向ETSI声明的4G标准必要专利数占全部4G标准必要专利数的7%,5G标准必要专利的占比也为7%(见《2021年全球4G/5G标准必要专利深度分析报告》(2022年1月版));

l  IPLytics的报告,其显示截至2021年9月30日,诺基亚向ETSI声明的5G专利族(包括已授权和申请中的)占全部声明5G专利族的占比为8.34%(见《谁在引领5G专利竞赛?》);

l  中国信通院的报告,其显示,以各成员在ETSI声明的5G专利作为统计分析对象,声明时间限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诺基亚有效全球专利族占比为7.6%(见《全球5G专利活动报告(2022年)》);以及

l  科睿唯安的报告,其显示,根据从2016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向ETSI声明的标准必要专利,诺基亚声明的专利族数量为2994,合计总数为46322,因此诺基亚5G专利占比约为6.46%(见《揭开5G标准必要专利的神秘面纱:第3期》)。

诺基亚的专利声明数并非仅指授权专利数,还包含诺基亚声明的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法院认为,双方在许可谈判中针对的许可专利范围(如诺基亚在谈判中向Oppo提供的专利清单)实际包括了诺基亚声明的所有专利申请及已授权专利。此外,法院还认为很多声明的5G专利可能在许可合同签约阶段处于申请中的状态,而在协议期内成为授权专利。因此,以包含专利申请的专利声明数占比评判诺基亚专利实力占比符合双方谈判实际,是更为合理的。

诺基亚提出,对诺基亚的5G专利实力占比的判断还应考虑提案获批数和专利真实必要率。对此,法院认为,在大样本的情况下,可以将所有标准必要专利视为相同质量,因此采取声明数进行实力评判是可行的。

不过,法院也认为,如果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诺基亚声明的标准必要专利质量明显髙于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有重要基础性专利需要单独评估,则也有进行调整的空间。

至于诺基亚的专利无效宣告情况,法院则认为基于现有证据无法以此评判诺基亚的专利实力。

 

5G技术与4G多模技术的价值贡献占比

本案确定5G、4G、3G、2G技术的价值贡献占比分别为50:40:5:5,也就是5G技术贡献了手机产业的50%的技术价值。

本案中,法院认同南京中院的华为诉康文森案的相关认定,将4G、3G、2G的占比定为8:1:1。对于5G技术的价值占比,法院则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关于4G与5G技术的发展现状的证据,虽然5G技术更进一步扩展了通讯技术的产业应用领域,但如果仅聚焦于智能手机产业,则现有证据无法说明现阶段的5G技术相比4G技术的贡献显著更髙。而且,涉案争议许可期间是5G技术引入智能手机领域的初期,5G技术相较4G技术的价值贡献不宜做过高评估。因此,法院支持了Oppo主张的现阶段5G技术占一半价值占比的观点,认定5G、4G、3G、2G技术的价值贡献占比为50:40:5:5。

 

当事人对判决的回应

本案判决作出后,Oppo表示愿意遵守和执行判决所确定的诺基亚专利的全球FRAND许可费。而诺基亚则表示,本次判决的影响仅限于中国司法管辖区,因此仅代表一种观点。

 

总结与意义

随着一些中国手机厂商从过去单纯实施人的角色逐渐过渡为权利人和实施人兼具的状态,以及众多西方老牌手机厂商逐渐减小手机生产销售规模并转而以专利许可作为主要盈利来源,5G时代的专利许可产业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案判决是中国法院对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积极探索。

 



[1] (2021)渝01民初1232号

2024-01-30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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