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对有关优先权的规则进行调整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欧洲专利局(EPO)不得再以申请人与此前优先权申请中的申请人不一致为由而驳回专利申请。此外,现在申请人也无需再进行优先权的正式转让工作。EPO的扩大上诉委员会在其针对G1/22和G2/22案件所作出的裁决中推翻了此前的结论,结束了有关各方延续了多年的争论。
扩大上诉委员会的裁决结果简化了转让EPO申请优先权的程序。从EPO针对G1/22和G2/22案件作出的最新决定来看,EPO现在认定申请人会自动拥有优先权。即使申请人与此前优先权申请中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个人,同时也无法提供有关优先权转让的正式证据,但EPO仍会遵循这一做法。
此外,在相关的异议程序中,潜在的异议方将要承担起举证责任。这一变化可能会对专利申请程序产生深远的影响。很多专利律师都认为,此举将会在未来带来更多法律层面上的确定性。
EPO详细解释有关优先权的规则
上述决定是基于专利所有人亚力兄(Alexion)与异议方诺华(Novartis)、罗氏制药(Hoffmann-La Roche)和中外制药株式会社(Chugai Pharmaceutical)之间的两起纠纷所作出的。这些纠纷涉及用于预防移植排斥反应的单克隆抗体依库珠单抗(eculizumab)。
EPO的异议部门和审查部门分别认为相关的优先权请求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在申请人提交PCT申请之前,并不是每一个在美国专利申请中提到的发明人都将自己的优先权转让给了相应的欧洲专利申请中的申请人。上诉委员会首先审理了这两起案件,随后就将其转交给了扩大上诉委员会以对有关优先权的规则作出更清晰的解释。
到目前为止,专利界对最新裁决结果的反应普遍是较为积极的。来自比利时专利律师事务所De Clercq & Partners的科恩 · 范哈尔斯特(Koen Vanhalst)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评论道:“这是一个有理有据的判决,可以让申请人以及专利所有人享受到无罪推定的好处,并将举证的责任转移给那些表示申请人或者专利所有人不能享有优先权的一方。”
Valet Patent Services公司的所有人格雷格 · 萨克(Greg Sach)则表示:“整个欧洲的专利行业都松了一口气。”此外,专利律师布莱恩 · 克罗宁(Brian Cronin)也指出:“看起来常识终于战胜了法律的偏见。”
问题源于美国有关优先权的规定
实际上,基于美国申请的优先权请求经常会出现问题。因为在新的《美国发明法案》于2012年出台之前,申请人在美国必须要将发明人列为专利申请人。
尽管现如今那些并不是发明人的法律实体(诸如雇佣了发明人的公司或者发明人代表其开发创新产品的公司等)也能在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了,但上述做法依然延续至今。
另一方面,向EPO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通常都是公司。如果某家公司在向EPO提交的第一份申请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发明人已经将其他国家申请的优先权转让给了这家公司的话,那么截至目前,EPO还是大概率会宣布该申请人的优先权请求是无效的。
因此,一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就出现了上述情况,那么其他竞争者们就会通过攻击优先权请求而在异议程序中获胜。
并没有涉及转让优先权的正式规定
《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没有对优先权的转让工作作出过正式的要求。该公约只是在第87条1款中指出,任何已正式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士或其所有权的继承人,在就同一件发明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应享有自提交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的优先权。
此外,一些国家的法律也允许人们进行一些非正式的优先权转让。因此,扩大上诉委员会现在决定,这一做法也将适用于在EPO提交的申请。
从今往后,如果有关优先权请求的正式规定得到了满足,那么有关各方就可推定申请人是享有优先权的。这是因为只有那些有资格获得优先权的申请人才能获得提交PCT申请所需的优先权申请副本。
换言之,如果某位申请人能够提供上述副本的话,那么EPO的审查部门就可以推定初始申请人已经将优先权转让给了这名申请人。进一步地,这一推定现在也适用于优先权申请人与在后申请人不相同的情况,同时也不管在后申请是否是一件PCT申请。
关于管辖权的争议
当事人依然可以对这种推定提出质疑。但是,质疑者必须证明其对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怀疑是有事实支持的。除此之外,扩大上诉委员会还要就“EPO是否有权评估PCT申请优先权的正式归属”这一问题作出决定。在此前的一起案件中,有人表示,根据《巴黎公约》,这应该是各国专利局的责任。然而,法官则认为,根据EPC的第87条1款,EPO是有权就此作出裁决的。(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