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嘉兴4月21日电 (张帆)今日,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在嘉兴启动。活动当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浙江202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例一

        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康顺工贸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彩芬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厨电领域知名品牌“方太”与他人注册于刀具类商品上的“方太”图文商标之间的冲突。二审判决坚持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认为在本案中有必要审查原告商标驰名与否,进而判断其能否获得驰名商标特有的跨类保护。法院最终在认定原告商标驰名的前提下,认为被告不规范使用自有商标的行为侵害原告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划清了双方注册商标各自的保护范围,不仅充分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避免了可能产生的市场混淆,也明晰了在后注册商标权人如何规范使用自有商标的行为规则。二审宣判后,原告向法院赠送了锦旗和感谢信,被告则积极整改其天猫网店,规范自有商标使用行为,法院也向天猫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天猫公司回函确认按照司法建议要求对相关店铺命名规则等进行了改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本案中得以充分彰显。

        【裁判要旨】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应坚持按需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事实认定原则。按需认定意味着在案件审理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够且也应当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本案判决丰富和完善了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内涵,即当权利人提出请求认定多枚商标驰名的情况下,可根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在确保权利人获得充分救济的前提下,认定其中一枚或部分商标驰名。此外,注册商标权人在使用自有商标时,应当严格按照核定使用的类别和商标形态进行标注,超出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很可能侵入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侵权行为。

        案例二

        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随着贸易全球化、自由化的推进,平行进口已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贸易方式。在商业实践中,由于相关行政部门和进口商对于如何在平行进口商品上使用中文标签理解不一,因此出现了随意翻译并标注中文商标的混乱现象,进而引发了各种不同形态的诉讼。本案就平行进口商品音译商标的侵权判定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明确进口商自行任意翻译与权利人中文商标不一致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提倡即使在需要加贴中文标签的情况下,也应当尽可能使用进口商品上标注的原外文商标,进而实现对权利人、进口商和消费者三方利益的均衡保护。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出售进口商品时必须将外文商标翻译为中文,进口商在销售平行进口商品时应尽可能保持商品原貌。进口商在平行进口商品上加贴自行翻译的与权利人在境内注册并使用的中文商标不一致的中文标识,会破坏权利人中文商标与其英文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削弱其为提高中文商标知名度、开拓境内市场而做出的努力,同时也割裂了权利人中文商标与其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损害了中文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三

        固瑞克流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秀洲区克虏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曹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权利人系全球领先的流体处理设备生产商美国固瑞克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法院在对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商标近似的判断、商品通用名称及型号的正当使用抗辩等问题进行详细说理分析的基础上,认定被告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在责令被告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求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院在宣判后还向原告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商标的规范使用,避免因丧失显著性沦为通用名称、型号。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被告以被诉侵权标识系商品通用名称或型号为由提出正当使用抗辩的,应当提交该标识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型号的充分证据。法院应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被告的使用意图、使用的必要性和具体形态以及是否容易造成市场混淆等因素,判断正当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案例四

        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勇、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对网络游戏主播跳槽及网络平台接收行为的正当性判断,目前对于此类网络领域竞争行为的法律定性仍存在很大争议,竞争自由与法律规制之间的界限尚不明晰。作为首例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认定主播跳槽及平台接收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本案判决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平衡和合同救济有效性的前提下,重申了自由市场充分竞争的价值,强调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秉持的审慎、谦抑原则,对推动构建充满竞争活力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本案入选“2020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2020年中国泛娱乐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

        【裁判要旨】

        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为例外。对于网游主播而言,其跳槽至新平台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合同约定,但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约,并不等同于该行为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在守约方能够通过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应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而不应随意干预当事人的行为自由。对于被诉平台而言,以高薪“挖角”、预付合同款等方式吸引优秀人才,虽然削弱了原告平台的竞争优势,但促进了人才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并不违反商业道德。

        案例五

        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理由】

        大型网络游戏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面对该领域频频出现的“换皮抄袭”行为,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加以规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法院认为,尽管被诉游戏《烈焰武尊》在美术、动画、音乐等方面进行了内容的再创作,但在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上利用了原告游戏《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同时,作为全国首例“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案件,法院在审理思路和救济模式上大胆创新,大大提升了司法保护的实效性;对于被告违反临时禁令的行为,法院另处以100万元罚款的民事制裁,有效惩戒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如何区分再创作游戏中的独创性表达与公有领域素材,对该独创性部分能否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及作品的具体类型等极具研究价值。法院认为,涉案网络游戏的设计对于创作元素及其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对应关系,各系统之间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该些具体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将这些独创性部分作为整体作品进行保护,有利于遏制“换皮抄袭”行为,使游戏开发者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获得充分保护。

        案例六

        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实践中,有些专利权人虽主张相对方侵权,但又迟迟不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导致相对方行为的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专利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制度目的就在于赋予相对方诉权,使其有途径消除这种不确定状态。本案通过对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审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效应,有助于稳定法律秩序,符合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定位。同时,本案判决从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功能出发,对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

        【裁判要旨】

        提起专利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包括:专利权人发出侵权警告;相对方不承认侵权,并发出要求专利权人行使诉权的书面催告;专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其中,侵权警告的发送对象既可以是非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特定的主体,发送对象是否适格,应从该发送的行为是否使原告处于危险状态或不安境地从而危及或可能危及其商业利益来进行判断。专利权人因相对人的催告而行使的专利权与其侵权警告所依据的专利权应具有一致性,否则不应认为专利权人针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

        案例七

        EUROSEMILLAS种业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绿沃川农业有限公司、林雄进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主体对其授权品种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这种权利虽不常见,但却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促进农林业生产的高质量发展。本案判决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基础上,认定被诉行为侵害原告涉案植物新品种权,责令其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彰显了尊重智力劳动成果、促进维护种业经济创新发展的司法导向。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裁判的核心难点在于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是否落入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司法实践中,如就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四项授权属性均进行比对鉴定,则所费时间及经济成本过高,不利于保护种业创新。本案判决准确界定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明确特异性是区分于在先其他品种的根本属性,并明晰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则——当司法鉴定结论为品种高度相似时,转移举证责任由被诉侵权方提供两者特征、特性不相同的反证,反证不足则认定被诉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此举在司法鉴定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案例八

        韦园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入选理由】

        本案被告人系浙江“猎狐行动”红色通报境外逃犯,其向西班牙出口假冒国外品牌的化妆品、香水,时间长、非法经营额特别巨大。在本案案情复杂、取证困难、早期供货商之一郑金芳(已判刑)及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优势,严格审查主客观证据,依照知识产权审判规则,通过样品照片比对确定侵权产品金额,再结合已判刑的其他供货商向韦园芳的销售情况,最终认定被告人销售金额2596余万元。本案不仅对缺乏侵权实物的类案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更是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生动案例。

        【裁判要旨】

        被告人韦园芳雇佣他人在国内负责采购日用商品及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化妆品、香水销往西班牙。针对部分早期销往西班牙的假冒产品并未查扣实物的情况,法院先通过装箱单上的备注及现金账情况,确定装箱单上被告人销售的化妆品、香水产品,再根据该产品货号对应到相同货号的样品照片,将样品照片与注册商标比对,确定被假冒的注册商标以及侵权产品金额,最终认定被告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香水达2596余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韦园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万元。

        案例九

        蔡韩羿、吴承林、张少华侵犯著作权罪案

        【入选理由】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互联网已成为传播盗版影视作品的主要渠道,大量电影刚刚上映就出现资源泄露,盗版电影通过微信、微博、视频APP等途径广泛传播,严重损害了电影作品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对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盗版电影的著作权犯罪行为,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的价值导向,切实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根据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次数,或根据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注册会员的人数等,认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案例十

        温州红葡萄贸易有限公司诉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案

        【入选理由】

        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是知识产权“三合一”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在推动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省市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职,切实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有力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同时,本案处理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打击知识产权严重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经营秩序具有指导意义。

        【裁判要旨】

        本案系因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引发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即使因案件涉及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法院也应综合全案证据,结合行政强制措施即时性、紧迫性和直接性的特点,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法院应予支持。

2021-04-2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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