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外观设计最新判例:面部表情左右相似性认定

本案争议外观设计

在先注册商标

在最近审结的T-513/09案中,欧洲法院运用“具有一定认知的使用者”(Informed user)标准,推翻了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及其上诉委员会撤销一项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两审决定。 

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注册在欧盟均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受理和审查。在判断不同外观设计之间是否相似,欧盟外观设计法引入了“具有一定认知的使用者”标准。所谓“具有一定认知的使用者”是指对现有设计具有一定了解并具有一定观察能力的人。

本案争议的共同体外观设计是一坐姿小人形象,使用在T恤衫、头盔和贴纸
等产品上。 

一共同体商标权利人以该外观设计与其在先注册在服装、鞋帽、游戏、玩具等商品上的商标相似为由,向OHIM请求撤销该外观设计。 

OHIM支持了该商标权利人的主张,认为争议外观设计中使用了在先注册商标,裁定撤销该外观设计的注册。外观设计权利人上诉后,OHIM上诉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了OHIM的决定。

外观设计权利人再次上诉到欧洲法院,认为OHIM上诉委员会适用下述法律错误:共同体外观设计法第6条规定,当对一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对明智用户造成不同的整体印象时,该外观设计具有独特性;在衡量是否具有独特性时,需要考虑设计者设计时的自由度。

外观设计权利人认为,OHIM上诉委员会没有正确评价两标识的不同,包括面部表情、线条的粗细、头发的位置和长度,以及身体位置等方面的不同。

欧洲法院支持了外观设计权利人的上诉主张,驳回了OHIM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欧洲法院认为,本案中,对两设计整体印象的判断主要取决于两人物的面部表情:在先商标中的人物面部表情表现出生气的样子,嘴部和眉毛向下,整体人物呈主动向前的前倾状;而上诉人的设计中则表现为比较中性的面部表情,没有嘴部特征,整体人物处于一个向后倚靠的放松状态。

欧洲法院认为,具有一定认知的使用者对上述面部表情的这些区别是非常清楚和易于识别的。本案中的具有一定认知的使用者是购买T恤衫和帽子的少年,他们对标贴上的人物情绪十分注意,并记忆在心。

据此,欧洲法院认为,两设计的不同足以给具有一定认知的使用者造成不同的整体印象,因此,本案无须再考虑其他重要特征的相似程度和设计者的设计自由度等问题,认定两设计不构成相似设计。

本案中,面部表情成为判断相似性的一个重要因素。

(左尔,www.cpahkltd.com

 

 

 

2011-03-15 返回列表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港专公众号

中国贸促官微

中国贸促视频

公司总部地址
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2字楼
电话: (852) 2828 4688
传真: (852) 2827 1018
电邮: patent@cpahkltd.com
     trademark@cpahkltd.com
    mail@cpahkltd.com

Copyright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