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简介

吴玉和

自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生效至今的20多年中,中国陆续制订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在内的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入了多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尤其是,中国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授权条件及其要求更多地参照和援引了西方国家的成熟做法,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易为外国当事人所理解和接受。而在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建设中,中国更多地沿用了原有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追究制度,使这一制度带有更多的“中国特色”。事实上,这种独具“特色”的制度为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途径。


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及其选择


大体上,中国将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分为三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应地,追究这些责任的途径也不同。在司法系统中,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负责确定和追究民事责任,刑事审判庭负责确定和追究刑事责任。而行政机关虽然也过问一些民事责任问题,但行政机关所关注的问题更多地集中在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上,追究的主要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权利人寻求法律救济,一般的要求不外乎(1)制止侵权行为、(2)获得赔偿、和(3)惩罚侵权人。此时权利人可以选择民事司法途径、行政途径或者刑事司法途径来捍卫其知识产权。


1.民事司法途径
通过民事司法途径提起的诉讼案件,主审机关是法院。法院有权发布临时禁令、永久禁令以及判定损害赔偿额等等。


法院民事程序的启动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审理的事项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合法部分。在事实调查过程中,法院基本上将经过质证的在案证据所能够揭示的事实作为定案的法律事实,而这些证据须由当事人提供,或者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证据保全/证据收集取得。


中国法院有四个级别,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由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争议由各省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和部分特别授权指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而更高一级的法院作为二审法院。目前中国有少数几个基层法院、将近50个中级法院、30多个高级法院以及最高法院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各地、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理经验、具体做法等有一定差异,当事人在打算寻求民事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侵权争议时,需要谨慎选择管辖法院。例如,当事人可考虑选择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法院,因为他们可能有更多经验;选择第一被告所在地之外地区的法院;以及当案件特别重大时选择高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以便最高法院在二审时能直接过问这一重大案件,等等。


2. 行政途径
通过行政途径提起的案件,主审机关是行政机关。由于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在于“管理”,因此当管理效率较高时,行政机关会基于其职权主动调查,或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及当事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且会较快地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在审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并初步认定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事实的情况下,还会进行现场调查和突袭行动,以查明侵权事实及其规模。当现场发现可疑物品时,还会考虑进行保全或扣压。


但在当事人之间对侵权仍然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往往不会发布临时禁令。行政机关也无权裁定侵权损害的赔偿额,除非当事人自愿由其就赔偿额的大小进行居中调解。
行政途径中同样存在管辖选择问题。当事人可根据知识产权侵权性质的不同,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数以千计的下述各类行政机关来调处相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1)工商行政管理局、(2)版权局、(3)知识产权局(即原专利行政管理局)、(4)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等。这使得行政途径的管辖选择比民事司法途径更加复杂。行政机关在查处案件时,除了适用国家级的法律外,还适用其地方行政规章以及其部门内部的管理条例,因此,当事人选择行政途径时,应根据具体的案件来选择对其可能有利的管辖。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法院会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理,并判定维持或撤销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


3. 刑事司法途径
刑事司法途径的主审机关是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通常由基层法院一审,然后由中级法院二审终审。

刑事责任的追究可分为自诉和公诉。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公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而启动。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发现案情严重,嫌疑人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被告多次累犯以致可能触犯刑律,此时应将案情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然后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案情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例如个人商标侵权标的额1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商标侵权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和公诉。当检察机关认为案情不够严重而决定不予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仍坚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则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证据及证据收集

无论是选择何种途径来追究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都需要向有关主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证明知识产权权利有效的证据(权利证据)以及表明知识产权被侵害的证据(侵权证据)。


1. 权利证据
当事人所提供的权利证据通常需要证明到这样的程度,即:(1)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因此他是合法的原告或投诉人;(2)该知识产权在中国合法存在、有效并且因此可被依法行使。
例如,就商标权而言,权利证据可以是商标注册证书、商标续展证书、商标公告等;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就专利权而言,权利证据可以是专利证书、年费收据、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则最好还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证明该实用新型具有专利性的检索报告。


2. 侵权证据
当事人所提供的侵权证据最好能够证明到这样的程度,即: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等。网络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最好进行公证(认证)。证人证言也可作为证据使用,但证人需要出庭作证,以增强其证明力和可接受性。


由于某些客观原因而致使当事人难以或无法取得证据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收集;当证据可能灭失时,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但当事人在申请证据收集或证据保全时需提供有关证据的名称、地点及证据持有人的名称、地点等信息。


3. 举证责任及其倒置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举证责任,即:对其主张的权利和侵权事实的存在均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主张赔偿额,则他对这一主张也负有举证责任。
这种“谁主张,谁举证”之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形,是当侵权争议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时,被告需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否则被告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一种情形是关于赔偿额的举证责任。对此,原告可以从四种计算方法中择一选择,即: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获利、合理许可费的数倍数额、以及不超过50万人民币的法定赔偿额。在实践中,由于原告有时难以证明前三项的数额大小,原告这时可以要求适用法定赔偿,并坚持尽可能高的赔偿额。而被告只能提供证据(例如其生产、销售数额)来推翻原告所主张的法定赔偿额。


警告、商业干扰、诽谤与不侵权确认

除了请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采取正式的法律行动来对抗知识产权侵权以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人向侵权嫌疑人发出警告和/或向有关终端用户发出产品侵权的提醒。这在以前也许是处理侵权争议比较有效率的做法。
最近有若干起知识产权侵权争议,由于一方当事人涉嫌商业干扰、诽谤另一方当事人而使案情变得复杂,以致惊动最高法院对有关事项作出多项书面裁定,其中的基本精神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侵权争议而未能在合理时期内协商解决,或者权利人滥用权利进行不当商业干扰或侵权诽谤,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作出不侵权确认。


这样,权利人在处理与被告之间的侵权争议时,如果选择与被告沟通以解决争议,则其警告函的措辞应十分谨慎,并且在争议解决之前不要向相关的最终用户发布被告产品侵权的信息,以避免被卷入“不侵权确认”的诉讼程序中。在这种程序中,被告可以选择有利于他的管辖。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及保护

除了上述由法院及行政机关解决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以及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之外,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可取的措施之一。


中国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分为主动保护(依职权主动调查、处理)和被动保护(依当事人请求进行嫌疑货物的扣押、处理)。2004年5月,海关总署通过修订《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增加了中国海关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具体程序是,海关主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抽查,当发现某一进出口货物可能侵犯业已在海关备案的一项知识产权时,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包括商品进出口商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且依法对侵权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然后作出相应处理。此外,根据权利人的举报,海关在权利人提供了一定的担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情况下,也会扣压正在进、出海关的嫌疑商品,并邀请当事人出示嫌疑商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意见。在后一种情况下,海关往往不对知识产权侵权事宜进行判定:在双方当事人对被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经当事人的请求,海关将依据法律和推定的侵权事实决定如何处理被扣商品;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侵权事实存在争议,则当事人需在20天内另行寻求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来解决侵权争议,而海关则相应地将已扣押的商品转由司法扣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启动行政或司法程序解决争议时,海关将对嫌疑商品解除扣押并放行。


总体上讲,新修改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基本上是更有利于权利人,因为它一方面强化了海关主动保护的力度,另一方面也为权利人向海关请求边境保护措施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例如,在新条例中,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不再是被动保护的先决条件,降低了担保额,增加了多种担保方式等。

简言之,当知识产权在中国受到侵犯时,权利人首先要确定自己的知识产权在中国的效力;其次要收集有关的权利被侵害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在掌据了这些证据、信息后,受委托的专业代理人会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包括权利的类别和性质、侵权行为的种类及规模、侵权行为人的背景、法律行动的目的等多种因素,来协助当事人对法律行动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有关管辖的选择作出决策。

作者: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律师、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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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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