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代理美国客户在最高人民法院商标行政再审程序中胜诉
近日,CPA团队代理某美国客户在最高人民法院赢得一起商标行政诉讼的胜利。该案于2014年通过另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原代理人”)进入到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在一审和二审均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该案件转至CPA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本案申请商标于2010年12月14日由申请人以A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后被商标局引证了申请人自身于2000年08月23日以A公司的虚拟商业名称名义注册的、和申请商标近似的引证商标予以驳回。申请人于2014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同时针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交了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变更申请。虽然引证商标和申请商标的申请人/注册人的名义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得到了统一,但由于原代理人疏于向二审法院提交相关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变更的证据,导致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并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后申请人将此案转给了CPA代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在再审诉讼中,CPA代理人着重强调了引证商标和申请商标的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已经得到了统一的事实,且指出虽然原代理人确有疏于行使自身权利的事实,但商标局已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变更和统一的信息已经通过相关商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了公示,进而CPA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认可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已经在二审判决前得到统一的事实,进而以情势变更原则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以及一审和二审判决,并判决由被告重新做出该案驳回复审裁定。
(江涛,www.cpahkl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