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代表客户在一“血糖仪”专利无效案件中取得胜利

       

        近日,CPA团队代理请求人在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中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支持,赢得案件胜利。

        本案中,涉案专利是名称为“一种耳机接口分体式血糖仪”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2月25日。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交三份对比文件作为证据,并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口审中均以多种证据组合方式请求宣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在无效决定中,复审委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的无效理由进行了评述。

        关于权利要求1,合议组认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此外,专利权人在口审中提出意见,认为对比文件中的设备相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更为复杂的结构和功能,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上概括了一个较大的范围,能实现其所述功能的设备均可视为被覆盖其中;专利权人还在口审中对权利要求1中某些模块的作用作出解释,对此,合议组认为该解释并未记载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因此,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可。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由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证据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文青, www.cpahkltd.com)
 

2017-01-04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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