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代表日本公司在“黑子的篮球”商标批量抢注案件中胜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CPA代理的一件涉及商标无效的行政诉讼中认为,商标注册人大量注册与他人作品名称、人物角色名称相关联的商标且未实际使用,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本案中,商标注册人大量注册了百余个与一日本公司动漫作品《黑子的篮球》相关的商标,其中包括注册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黑子的籃球"商标,且其未将注册商标予以实际使用。CPA代表该日本公司针对其注册的商标提起无效,其中无效理由之一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并提供证据证明商标注册人的大量抢注行为。此外,还提交证据证明该动漫作品及其中文译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注册人注册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借助原告的投入和声誉而获利,其行为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判决中,法院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两个角度分别就“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进行了阐述。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方面,注册人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商标的囤积,影响正常的商标秩序,并且,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功能的发挥在于其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商标注册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争议商标进行了使用,其大量注册商标却又不实际使用进一步表明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当该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尚不能构成法定的在先权利时,较难以在先权利来阻止这种商标注册行为,导致这种不正当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止。但是,将该行为作为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予以规制,可以填补对利益关系人的保护空白。

        商标注册人未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山杉,www.cpahkltd.com)

2016-12-29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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