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代理的两件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入选最高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421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摘要显示,CPA代理欧洲客户的两件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分别为专利申请复审和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入选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从其2014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5件(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基本相同的关联案件计为1件)典型案件入选该年度报告,并从中归纳出50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CPA专利诉讼代理人代表客户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庭审听证程序,并且均取得了胜诉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年度报告摘要中对上述两案总结如下:

    关于再审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德固赛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4)知行字第2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虽然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及复审无效这三个阶段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范围不完全一致,但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性质应当相同。因此,初步审查阶段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当然也适用于实质审查和复审无效审查阶段。

    关于再审申请人展通公司与被申请人泰科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14)知行字第43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确定本案专利的某一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特征是否具有对应关系,从而导致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时,要考虑它们在各自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

 

(金召,www.cpahkltd.com

 

 

 

 

2015-04-2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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