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团队在最高院专利再审案中再传捷报

        近日,在一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专利行政申诉再审请求案中,最高院作出驳回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再审请求的裁定,该案以我公司代表德国客户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取得三连胜的结果而告终。
 
        涉案专利申请于2004年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中,审查员认为该案存在不具有新颖性等缺陷。专利申请人据此修改了权利要求,但审查员认为修改内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并因此驳回了本申请。
 
        专利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并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复审委认可了上述修改,但又以新理由——本发明不具有创造性维持了专利局的驳回决定。
 
       我公司代表专利申请人,针对该复审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复审决定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缺陷。就程序而言,复审委在复审决定中引入了驳回决定所未涉及的新的理由,超越了现行《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复审委“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在该行政诉讼中,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撤销上述复审决定。该案的二审判决入选“2012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十个典型案例”。
 
        该案的法院判决触及复审委“依职权审查”的标准,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复审委“依职权审查”的实践做法。对此,复审委于2013年11月向最高院提交了行政申诉申请,要求再审本案。我公司诉讼团队代表专利申请人参加了最高院的调查听证。
 
        最近,最高院做出了驳回复审委再审请求的裁定。在裁定中,最高院就本案的焦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判断是否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情形、本案是否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审查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论述和说理,明确指出“不宜将《专利审查指南》列明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扩大解释到创造性”,“涉案申请的创造性评价在此前的驳回决定中并未涉及,同时也不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因此本案显然不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审查的情形”。最高院对本案的论述和说理对专利申请人处理类似问题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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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3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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