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代理欧洲客户获得三件专利行政诉讼胜利
近日,在三件专利行政诉讼系列案中,CPA代理欧洲客户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胜诉,推翻专利复审委员会之前基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做出的无效决定。案件将发回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审查。
近年来,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的实践一直是业内的关注焦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发布的精工爱普生等三件典型案例中,趋于在合理的范围内放宽修改尺度;而在2013年发布的两件最新案例中,又在2010年的尺度范围内有所收紧。
在本系列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尽管其母案在不同部分记载了分案的一些必要技术特征,但分案的技术方案在母案的实施例中并没有明确记载,分案的技术方案是在申请日之后通过重新组合的技术特征而获得的新技术方案,因此视为超出原始记载范围。一审法院对上述无效决定予以维持。
若本案无效决定最终生效,会对关于《专利法》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的认定产生影响,进而可能影响中国专利申请的撰写方式,尤其对于通过列举替换部件方式描述各种组合的专利申请。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母案)说明书的记载,不同发光材料与不同可选基体可以进行合理的组合,并且《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从未要求说明书必须一一列出所有可能存在的实施例,应允许申请人进行适度的概括,从而撤销了无效决定。
本案的二审判决对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专利的撰写方式具有深远影响,也意味着中国法院在专利撰写以及修改的合理性上给予了更多考量。
(熊延峰, www.cpahkl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