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代理专利行政诉讼案成功获得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再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CPA代表一家瑞典专利权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作出(2013)知行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文公开,参见链接: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grmfy/zscq/201401/t20140126_288465.htm

该专利行政再审案件主要涉及说明书支持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中记载的一项技术特征未得到说明书支持为由,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一审、二审法院均以相同理由维持了无效决定。CPA代理专利权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并在再审申请书中充分阐述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技术内容在说明书中披露的程度要求,指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书技术特征的正确理解,指出原审判决和决定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理解的不当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组织本案三方当事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进行法庭听证,并于2014年1月作出了行政裁定书,认定专利权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其中“前序部分,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发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荣欣www.cpahkltd.com
 

2014-02-26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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