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代理“蛇牌”案二审再传捷报
在CPA代理贝朗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蛇牌”商标纠纷案一审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两原告诉贝朗公司侵犯其“蛇”商标专用权的请求。两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于2013年7月开庭审理,CPA代表贝朗公司出庭应诉。庭审中上诉人认为贝朗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蛇牌”标识在先;且被上诉人是在“医疗器械”这一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蛇”牌商标,因此无须考虑消费者是否混淆。针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CPA代理人认为我方提交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多份文件能够证明贝朗公司作为Aesculap AG的进口商,对“蛇牌”二字的使用具有合法来源,且早于上诉人“蛇”商标的申请日;贝朗公司使用的“蛇牌”标识与上诉人的“蛇”商标并不相同,贝朗公司没有将“蛇”或“蛇牌”单独作为商标突出使用,且医疗器械并非日常消费品,该领域针对的人群对商标的识别能力强,因此不会造成混淆。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贝朗公司在销售医疗器械中对“蛇牌”的使用早于上诉人“蛇”商标的申请日;贝朗公司在销售医疗器械过程中对“蛇牌”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由此,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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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然,www.cpahkl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