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代理杜邦商标异议复审诉讼案获胜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是在第17类“防热辐射合成物、乳胶(天然胶)、绝缘涂料、绝缘胶带”商品上申请的第3910743号“杜邦新科D及图”商标。CPA代表杜邦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异议及异议复审申请。CPA代理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杜邦公司的多个在先“杜邦”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杜邦公司的“杜邦”和“DUPONT商标是驰名商标,并且在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在先使用,而且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经过异议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了被异议商标在“绝缘涂料、绝缘胶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这两项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核准。但评委会并未支持杜邦公司的其他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在其他两项商品“防热辐射合成物、乳胶(天然胶)”上的注册将获得核准。
 
        对于异议复审裁定,CPA作为杜邦公司代理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CPA办案人员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杜邦”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两商标的共存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经过审理,一中院判决: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近似。被异议商标的商品“防热辐射合成物、乳胶(天然胶)”与引证商标的商品“人造的合成树脂(半成品)”等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目标消费者上均有较大交叉和重合,是替代和竞争关系的商品。它们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28条,被异议商标的商品“防热辐射合成物、乳胶(天然胶)”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在随后的二审程序中,一中院的上述判决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确认。

(李楠,www.cpahkltd.com

2013-08-06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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