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代理客户获准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公司代理的某德国客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争议的焦点为马库什权利要求修改问题,终审判决赞同并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作出的关于在无效程序中应当允许马库什权利要求修改的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3225号行政判决书)。
据信该一审判决是中国法院首次判定马库什权利要求在无效程序中的可修改性,法院在判决书中非常详尽地阐述了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理由,并相应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决定。
此前,专利复审委员会近年来一般不允许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通过删除部分马库什选择要素的方式修改专利权利要求,其结果可能导致专利权无效,虽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可能符合专利性的法定要求。
(王可,www.cpahkl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