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代表权利人赠送铭牌 感谢法院公正维权 

 
CPA代理日本一公司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中取得一审和二审的全面胜利。该案被《商法》杂志评为年度知识产权领域最杰出的案例之一。为对法院制止抢注、维护商标权人权益的努力表示感谢,该日本客户准备了表示感谢的铭牌,上书:“明察秋毫守正义,辨法析理护公平”。近日,承办该案件的CPA诉讼代理人李江、杜山杉等代表该日本客户前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法院赠送铭牌,并当面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向北京市一中院办案法官赠送铭牌
 
向北京市高院办案法官赠送铭牌
 
附:《商法》杂志相关报道
 
《商法》杂志2010年度杰出交易(节选)
The deals of the year
compiled by 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4. 日本某汽车公司与商评委行政诉讼案
 
交易金额:N/A
主要律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日本某汽车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在中国法院如何认定相似商品问题上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素材。除例外情形外,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通常根据《国际商标类似商品尼斯分类》来判定商品是否相似。然而,此案中法院的最终判决突破了这一惯常做法。
 
北京某公司提出在第4 类商品(润滑油)注册HINO 商标后,日本某汽车公司作为第7 类别(马达和发动机)和第12类别(车辆)商品的HINO商标持有人,聘请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为其代理人,就北京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然而,日本某汽车公司的异议被驳回,因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根据《国际商标类似商品尼斯分类》,北京某公司拟申请注册商标对应的商品与日野汽车注册商标对应的商品并不相似。因此,决定对该商标准予注册。
 
因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日本某汽车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的李江和杜山杉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主张在审查商品是否构成相似时,《尼斯分类表》仅为参考依据。这一主张得到了北京一中院的认可,裁定北京某公司拟申请注册商标对应的商品与日本某汽车公司注册商标对应的商品构成相似商品,因此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之前的决定。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2-04-06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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