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代理两件专利行政诉讼案双双告捷
2011年的最后一天,CPA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两件专利驳回复审案件作出的有利判决。
第一个胜诉案件涉及一件关于记录介质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以权利要求未清楚限定记录介质的物理结构为由驳回该申请。在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以及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均持有同样观点。二审中,CPA律师争辩,该专利申请的改进并非在于记录介质的微观结构,且权利要求中所包括的已知术语能清楚地限定记录载体的构造,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而微观结构随着承载的信息而变,不需要也不可能在权利要求中限定。二审法院支持了CPA律师的上述观点,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审决定。
第二个胜诉案件涉及权利要求的解释。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对相关技术特征的解释均未考虑权利要求上下文的联系,从而仅根据权利要求的前一部分内容将该特征解释为可能覆盖了能够和不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多种实现方式,而忽略了该权利要求下文中对于具体一种实现方式的限定。二审判决纠正了前审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结合权利要求上下文对相关技术特征的描述,以整体角度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解读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从而推翻了前审认定的相关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结论。此外,二审判决还纠正了复审决定和一审判决中关于权利要求没有“排除”某一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技术方案的结论,认为权利要求通过技术特征具体限定某一方案的方式,已经排除了其它未被限定的平行技术方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接受了CPA律师提出的权利要求解释方式,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和复审决定。
(李江,www.cpahklt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