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专题讲座:版权专家许超介绍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立法和最新发展

 2010年8月17日,公司举办了版权专题讲座,邀请著名版权专家、国家版权局巡视员许超作为主讲人,就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立法和最新发展作专题演讲。讲座地点设在公司京办所在地国际商会大厦16层会议室,京办法律部、专利商标业务部门、杂志社员工在现场聆听了许超的演讲,公司总部、深办、上办相关部门的同事通过视频连线方式也参加了讲座。
 
演讲中,许超全面介绍了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立法和相关案例,其中重点介绍了“避风港”条款,并通过美国和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避风港”条款的适用作了详细的解说。
 
演讲中间,与会员工还就现场提出的问题与主讲人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公司京办商标代理人李悦提出,电视机厂商在电视机中增加上网功能,通过绑定内容服务提供商网站的特定影视剧频道为电视机用户提供影视剧的浏览和下载,一旦出现侵权,如何确定侵权连带责任;特别是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如何确定电视机厂商的收益。对此问题,主讲人以TCL和迅雷案为例作了解答,认为,在TCL电视机上绑定了迅雷的影视剧频道,TCL电视厂商在案件中的身份就由普通电视机制造商转变为内容服务提供商,发生侵权时应与迅雷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由于迅雷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断开了指向侵权内容的链接,迅雷因适用“避风港”条款被免除侵权责任,TCL也因此免责。对于收益的确定,主讲人认为,由于取证困难,这类案件中服务商因侵权获得的收益一般很难计算。
 
京办专利代理人谢建云提出,如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在用户提供的信息中插播广告,一旦用户提供的信息侵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是否不再适用“避风港”的免责条款,即插播广告行为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主讲人对此问题的回答比较审慎,认为一般来讲,“避风港”条款中所说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是指直接从用户的获利中分得利益,可能并非指一般的广告,但对此问题,主持人认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周全的解释。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0-08-18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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