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代理“夢特嬌”商标权利人商标争议案件
入选2009商标代理组织抗辩胜诉案例十佳

2009年11月11日,在中国商标节期间举办的2009中外商标代理组织合作发展峰会上,由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主办的2009年度商标代理组织抗辩胜诉案例评选活动落下帷幕,10件商标代理案例获得2009年度中国商标代理组织抗辩胜诉案例优胜奖。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港专)代理“夢特嬌”商标权利人 -  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不当注册的“夢達莉嬌MONDALIJIO系列商标争议案件入选优胜奖十佳

 

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商标法》正式实施不久即开始在中国注册了“夢特嬌”、“花图形”及“MONTAGUT”等商标,并于上世纪90年代初将带有上述商标的系列服装等产品引入中国市场。由于该公司的不断努力,其系列产品在消费者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但同时也受到商标假冒、仿冒以及“傍名牌”的困扰。在代理上述商标争议案件中,港专公司的律师通过成功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使权利人的夢特嬌、“MONTAGUT”、“花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克服了境外收集证据的困难,历经商标行政撤销程序和两审司法程序,最终撤销了20余件不当注册的“夢達莉嬌MONDALIJIO”系列商标,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为商标权利人在后续的相关民事案件中维权扫除了障碍。

2009商标代理组织抗辩胜诉案例优胜奖

“夢達莉嬌MONDALIJIO”商标争议案

商标代理组织: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夢特嬌”及其关联商标。“夢特嬌”商标权利人 - 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设计、制造和销售的法国公司,自1986年至1991年期间在中国大陆相继注册了“MONTAGUT”,“花图形”及其组合、“夢特嬌”等商标。通过市场和产品开发,该公司使用上述商标的服装、鞋袜、皮具等产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为中国大陆的广大消费者所认可。1997年台湾地区一家获得该公司商标许可的公司非法擅自在中国大陆申请并注册了夢達莉嬌”、“MONTERJIO”、“MONDALIJIO”、“花图形”及其组合商标等20多件商标,并于2002年8月又将这些注册商标转让给惠州市圣马龙针织服饰有限公司。2002年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发现圣马龙公司在其制造的服装上使用了“夢達莉嬌”、“MONDALIJIO”、“花图形”商标,与“夢特嬌”及其关联商标产生混淆,遂委托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港专)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圣马龙公司的侵权行为。
 
港专公司的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根据案情,特别是考虑到上述不当注册商标的原注册人为台湾公司,碍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司法管辖和规定的不同,确定了双管齐下的维权策略:即启动在台湾的侵权民事诉讼,以获得台湾公司恶意注册的证据同时,启动向中国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申请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程序。考虑到发现圣马龙公司使用“夢達莉嬌”、“MONDALIJIO”等商标时,距离这些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已经超过5年,他们在启动注册商标程序之后,又同时向商评委申请认定“夢特嬌”、“MONTAGUT”、“花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提供了不当注册存在恶意的证据,以满足《商标法》对撤销注册商标的要求。
 
该法国公司在港专公司律师的指引下,找寻并准备了大量的证据,其中包括:该公司上世纪40年代于法国使用其“MONTAGUT” 及“花图形”标识的广告;“MONTAGUT” 及“花图形”商标在世界上8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记录;“夢特嬌”、“MONTAGUT” 及“花图形”商标在中国大陆于近10个类别的注册记录;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内地推广、经销带有上述商标的产品的记录,特别是出具了可以证明此种销售的推广是全国性的有效证据;以及证明台湾公司注册这些‘傍名牌’商标具有恶意的证据。由于上述证据中部分来自台湾地区,为使这些证据符合内地行政及司法机关的程序要求,在港专公司的指引下,上述证据均作了公证和认证,并根据海峡两岸的协定由海基会直接出具文书给北京市公证处,从而保证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
 
正是依据上述证据,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商评委认定该法国公司在先使用并注册的“MONTAGUT” ,“花图形”和“夢特嬌”商标为服装等商品上驰名商标,于2004年11月撤销了夢達莉嬌”、“MONTERJIO”、“MONDALIJIO”、“花图形”及其组合商标等20多件不当注册商标(商评字(2004)第6037 - 6064号争议裁定书)。圣马龙公司不服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经2005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05)一中行初247-275号)和2006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06)高行终字第8-32号),维持了商评委的上述裁定。至此,(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在内地所遇到的最大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在另一起该公司诉圣马龙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中,受理案件的法院在上述判决做出后,立即恢复了审理,并最终判决圣马龙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人民币50万元((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217号)。

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部分)

 

 

 

2009-11-16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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