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法修正案放宽对恢复专利权的要求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于2021年修订的日本《专利法》(以下称为日本《专利法修正案》)将于2023年4月1日生效。专利法实施细则也将被修订。
此次修订是在《专利法条约》(PLT)和《商标法新加坡条约》(STLT)的缔约方被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
PLT第12(1)条要求缔约方在专利申请人或所有人未能遵守程序中的行动时限时恢复申请人或所有人的权利。另一方面,PLT允许缔约方采纳以下标准之一来恢复申请人或所有人的权利:
-尽管申请人或所有人根据情况给予了应有的注意(due care),但还是未能遵守相关期限(以下称为“应有的注意标准”);
-延迟不是故意的(以下称为“非故意标准”)。
STLT具有类似的条款。
当日本于2016年加入PLT时,其在《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中采用了应有的注意标准。2021年,日本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了修订,应有的注意标准转变为非故意标准。具体而言,日本知识产权法对恢复申请人或所有人的权利规定了条件,“(如果)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改为“(如果延迟)是无意的”。
然而,“非故意标准”的界限仍然不明确。日本专利局(JPO)表示,目前很难举例说明,并承诺将继续收集和分析案例,以澄清“非故意”的界限。然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人为错误(例如粗心大意)造成的延误可能被视为“非故意”。
申请人或所有人要求恢复权利的行动必须在理应采取行动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
涉及的权利恢复如下:
(1)与提交翻译件有关的权利
《专利法》第36条第2款(6)项和第184条第4款(4)项以及《实用新型法》第48条第4款(4)项。
(2)与优先权主张有关的权利
《专利法》第41条(1)项、《实用新型法》第8条(1)项、《专利法》第43条第2款(1)项、《实用新型法》第11条(1)项以及《外观设计法》第15条(1)项。
(3)与审查请求有关的权利
《专利法》第48条第3款(5)和(7)项。
(4)与逾期支付专利费等有关的权利
《专利法》第112条第2款(1)项、《实用新型法》第33条第2款(1)项、《外观设计法》第44条第2款(1)项、《商标法》第21条(1)项以及《商标法》第41条第3款(1)和(3)项。
(5)与提交指定专利管理人的通知有关的权利
《专利法》第184条第11款(6)项、《实用新型法》第48条第15款(2)项。
(6)与防御性商标注册的续展有关的权利
《商标法》第65条第3款(3)项。
另外,申请人或所有人必须支付恢复费用才能恢复权利。此外,如果认为有必要,必须在恢复权利程序后2个月内提交证明非故意的文件。
(编译自www.aipp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