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更新

来源:香港知识产权署

        根据香港知识产权署网站7月31日之公布,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中已加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并已解散聆讯公司的商标》的章节,并更新《聆讯》及《证据》的章节。

        其中有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并解散公司的商标”事宜,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752(1)条规定,当某香港特区公司解散时,紧接解散前归属该公司或以信托形式为该公司持有的任何财产及权利,均属无主财物并归属政府。因此,如有关公司在紧接解散前拥有的任何商标注册,该商标属于无主财物并归属政府。在宣布注册无效或撤销注册的法律程序中,处长将根据规则第90条搁置该法律程序,并可卸弃政府对于该商标的所有权,从而终止政府对于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及权益以及所负有的法律责任。如处长信纳有关商标不再有效,可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中公布拟删除该商标,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有收到反对或者异议,处长可在信纳有关注册商标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将该商标从注册记录册中删除。该删除的注册商标,将不会被引用为在先注册商标而拒绝任何在后提出的注册申请。

 

2020-09-0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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