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终审宣判,被告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来源:南方日报


        销售商标权人制造的正品,却被经销商起诉侵权。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件,判决被告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平行进口商品指未经商标权人直接授权,从海外进口、销售由商标权人或其许可人制造并投放市场的产品。德国OBO公司是OBO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通过定立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开展相关产品销售业务。2018年4月,欧宝公司发现施富公司从新加坡进口OBO品牌防雷器产品至我国销售,但该公司并未获得德国OBO公司的经销授权。因此,欧宝公司将其起诉至广州南沙法院。

        欧宝公司认为,施富公司的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被广州南沙法院一审驳回。欧宝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是合法来源于商标权人的正品,施富公司未损毁、遮盖商标标识,未变更产品质量和包装,不侵害涉案商标权。而该平行进口的行为也没有损害德国OBO公司商标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更不会损害其商标承载的信誉,以及国内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施富公司寻求低价产品降低经营成本、追求商业利润的行为,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可责性,行为过程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施富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2020-05-21 返回列表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港专公众号

中国贸促官微

中国贸促视频

公司总部地址

Copyright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