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提供他人网站上开放性作品的链接不属于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欧盟法院2月13日应瑞典法院请求,对瑞典法院的一件在审案件作出法律指引,裁定:欧盟关于信息社会中部分版权和相关权利的协调指令(Directive 2001/29/EC)第3条第(1)款应当被理解为,在一个网站上提供超链接指向另一网站可免费访问(freely accessible)的作品不构成该项规定中的“向公众传播的行为”(ac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本案原告是瑞典的一群记者,他们在当地的一家报刊(Göteborgs-Posten)及其网站上发表文章,网站上的文章公众可以随意浏览。被告Sverige公司经营一家网站,在网站上向用户提供了其他网站发表的文章链接,其中包括原告在Göteborgs-Posten网站上发表的文章链接。这些记者在当地起诉Sverige公司,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提供他们的作品链接侵犯了他们的权利,要求作出赔偿。

欧盟法院在裁定中认为,公众是一个范围较大的概念,包括潜在的传播接收者。本案中,Sverige公司网站用户既可以点击该网站上提供的链接获得涉案作品,也可以直接点击Göteborgs-Posten网站的链接获得涉案作品,其中无须Sverige公司网站的干预,因此,Sverige公司网站用户应该被视为首次传播的潜在接收者,即属于权利人许可首次传播的公众的一部分。由于本案中没有涉及新的公众,则无须要求对向公众传播再次给予许可。

欧盟法院在裁定中还特别指出,成员国不应该通过对本案相关的欧盟指令第3条第(1)款对向公众传播概念的解释给予版权所有人更大范围的保护。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4-02-17 返回列表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港专公众号

中国贸促官微

中国贸促视频

公司总部地址

Copyright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