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对《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布了该局起草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及其修改说明。此次修改,主要涉及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予以专利保护。公众可于2013年11月22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专利审查指南》

201021日起施行)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第三章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

 

4.3 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7.2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

 

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第四部分第五章

6.1 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显著影响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在确定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

 

 

 

 

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

显著影响的判断方式参照本章第5.2节的规定。

 

第一部分第三章

4.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所提交的视图应当包括能够显示图形用户界面位置的产品整体外观设计视图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产品整体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

 

4.3 简要说明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

6)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7)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必要时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加以说明,例如,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位置、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7.2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要素的结合,其中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

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图案可以通过绘图或其他能够体现设计者的图案设计构思的手段制作。

 

 

……

 

7.4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下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开关机过程中与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画面;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游戏界面。

 

第四部分第五章

6.1 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

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显著影响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

在确定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一般还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

5)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应当注意的是,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设计要点所指设计并不必然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不必然导致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例如,对于汽车的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指出其设计要点在于汽车底面,但汽车底面的设计对汽车的整体视觉效果并不具有显著影响。

显著影响的判断方式参照本章第5.2节的规定。

 

  附件: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13-10-23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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