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2013626,《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基于修正草案一审稿,《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新增加的重要变化包括: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使用

草案二审稿规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同时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单一颜色注册商标”条款夭折 

  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必须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草案一审稿曾允许“单一颜色”和“声音”作为商标注册。 

  一审稿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但是草案二审稿删掉了关于单一颜色可注册商标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我国企业还没有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注册的需求,而且在商标注册、管理等环节也缺少相应经验,可暂不在法律中作此规定。

     设立商标代理组织“黑名单”

  草案拟设立商标代理组织“黑名单”制度。草案二审稿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 设置注册商标的审查时限

  草案拟对注册商标的审查设置明确的时限。草案二审稿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公告异议期为3个月。 

● 提高法定赔偿额  

草案一审稿将商标侵权案件的法定赔偿额从现行法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二审稿将法定赔偿额进一步提高到“2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2013-07-0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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