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推翻Kirtsaeng案二审判决:版权作品复制件平行进口不违反版权法

319,美国最高法院就Kirtsaeng v. John Wiley & Sons, Inc.上诉案作出裁定,推翻了第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18月就此案作出的二审判决(详情见本网站报道:外国版本作品再出售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在国外合法印制的版权作品复制件适用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款规定的权利用尽原则,即:泰国学生Kirtsaeng将在泰国出版发行的正版教科书拿到美国再出售赚取差价,并不违反美国版权法。也就是说,美国最高法院承认版权的国际用尽原则。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从国外合法购买并进口知识产权人在当地制造、销售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本案中Kirtsaeng受到指控的行为即是一种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

美国业界对此案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判决一出,业界的即时评论是:“网店、二手书店、画廊、博物馆的经营者们终于大大地松了一口气,他们可以继续在国外购买当地销售或制作的版权产品到美国再出售,不再担心侵犯版权的指控”。

然而,在专利领域,美国并不接受专利权的国际用尽原则。例如,2012年8月,九星技术公司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侵权认定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确认:专利产品一经在美国之外合法销售,是否用尽了该产品中的专利权利。美国最高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了九星技术公司的上诉请求(见Ninestar Technology Co.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未对案件中的焦点问题直接作出回答。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3-04-03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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