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新判例:分离的人类基因不是专利保护客体 

2013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在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诉Myriad Genetics案中一致裁定,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35 U.S.C. §101),从人体分离的基因(天然存在的DNA片段)不是专利保护客体,理由是所述基因涉及“天然产物”。本案针对Myriad公司拥有的几项涉及BRCA1和BRCA2基因(在乳腺癌和卵巢癌中重要的基因)的专利,涉及权利要求撰写形式为“编码BRCA1多肽的分离的DNA”等。在本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Myriad公司没有创造任何事物......其发现了重要和有用的基因,但是从基因的周围遗传材料中将基因分离出来并不是一种发明行为。”

在本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还裁定,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01条,互补DNA(cDNA)是专利保护客体,理由是:“当制备cDNA时,实验室技术人员创造了某些新的事物......因此,cDNA不是‘天然产物’”。最后,最高法院还特别指出,本判决不涉及方法权利要求、分离基因的新应用、和核苷酸顺序已经改变的天然存在DNA的可专利性。

业界人士认为,本判决从根本上推翻了美国当前的专利实践,对于生物技术产业将具有深远的影响。

(柯珂,www.cpahkltd.com)
 

 

2013-06-20 返回列表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港专公众号

中国贸促官微

中国贸促视频

公司总部地址

Copyright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