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部门发布指导意见 规定职务发明人报酬最低比例

 

201317,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总局、教育部、科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军队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作出了指引。

 

在该指导意见中,令人关注的是,对职务发明人报酬的最低比例作了规定。该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在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权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的3%;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拥有的其他知识产权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办理。

 

尽管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然而,考虑到中国正在积极进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立法准备,立法机关正在征求社会公众对《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的意见,上述按照营业额、转让费、许可费、出资的一定比例计算职务发明报酬的方法以及最低报酬比例很有可能写入《职务发明条例》的最终文本中,成为一项强制性规定。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3-02-17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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