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改知识产权行政法规 提高行政处罚力度

中国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3年1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等四部行政法规关于罚款数额的规定作出修改,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相关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修改后的四部行政法规统一提高了罚款金额。之前的规定不统一:对于侵犯著作权以非法经营额计算,原规定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以违法所得计算,原规定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原规定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规定按照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倍数计算罚款。修订后三个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一律以非法经营额或货值5万元为界,规定为非法经营额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非法经营额或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货值金额)或者非法经营额(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订后,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解软件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三种行为,罚金由原来的5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下。
 
原条例中略显模糊且不一致的表述—“3倍以下“和“5倍以下”均统一为“1倍以上5倍以下”。
 
新修改的四部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法规全文可在本网站的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3-02-25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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