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新判例:认定方法专利间接侵权无须证明单方直接侵权

 8月3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一项裁决中推翻了美国两家地方法院在两起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分别作出的判决。两案分别为:Akamai Tech. 诉 Limelight Networks案以及Mckesson Tech.诉Epic Systems案。在Akamai Tech. 诉 Limelight Networks案中,原告Akamai指控Limelight对其一项用于网页内容发布的方法专利实施了直接侵权和引诱侵权;在Mckesson Tech.诉Epic Systems案中,原告Mckesson指控被告Epic对其一项用于保健机构与病人之间电子信息传输的方法专利实施了引诱侵权。对于前案,地方法院的裁定是,由于Limelight的客户实施了被控侵权的方法专利的其中一个步骤,从而根据以往判例裁定侵权不成立;对于后案,地方法院也以病人(并非Epic的客户)实施了被控侵权的方法专利中的多个步骤,根据与前案相同的判例裁定不侵权。 

本案涉及对美国专利法35 U.S.C. 271(b)("whoever actively induces infringement of a patent shall be liable as an infringer.")的理解。以往的判例认为,除非被控侵权者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或实际控制了侵权活动,否则,即使明显是行为人的共同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专利权人也得不到救济。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以上判例对法律的解释是错误的。 

在以往的判决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是,如果找不到实施了所有专利步骤的单个实体,直接侵权是否成立?本案判决认为,适用引诱侵权理论,无须回答上述问题。本案判决中对美国专利法35 U.S.C. 271(b)的解释是,271(b)规定的“主动引诱侵犯专利权的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未以“单个实体实施了全部的专利步骤”作为引诱侵权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中的“侵权”一词指的是侵犯专利权所必须的行为,并不涉及侵权行为由单个实体还是多个实体实施。 

判决原文见http://www.cafc.uscourts.gov/images/stories/opinions-orders/09-1372-1380-1416-141710-1291.pdf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2-09-03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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