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专利法修正案通过 明年施行

 
2011年11月29日,台湾地区专利法修正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12月21日公布。通过的修正案条款共计159条(修正108条,增订36条,删除15条)。新法在公布1年后施行。
 
修改要点
 
● 新式样专利改称为设计专利(修正条文第二条及第一百二十一条)
● 明确涉及发明、新型及设计专利“实施””的定义
为解决现行台湾地区专利法中因“使用”与“实施”用词不一所产生解释上之困扰,增订了实施的定义,并修正相关条文中“实施”与“使用”的用语。(修正条文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第一百三十六条)
● 扩大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将优先权的适用范围由现行法仅及于新颖性,扩大为包含新颖性及进步性(创造性);同时在刊物发表文章可以作为主张优先权的事由。(修正条文第二十二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
● 增订说明书、申请专利范围及图式以外文本提出的相关配套规定
明定以外文提出申请者,其外文文本不得修正,并配套引进误译订正制度之规定。(修正条文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
● 设置恢复程序
增设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在申请时未主张优先权、视为未主张或未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致使权利失效时,准其申请恢复的程序。(修正条文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及第七十条)
● 放宽申请分案的时限
发明专利核准后,申请人可于初审核准审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提出分案申请。(修正条文第三十四条)
● 完善审查中的修正制度
将“补充、修正”的用语改为“修正”,删除申请人主动提出修正的时间限制;为免拖延审查时间,增订“最后通知”制度,申请人收到审查机构的最后通知后,仅能就特定事项对申请作出修正。(修正条文第四十三条)
● 修正有关延长医药品或农药品专利权期限的规定
放宽申请医药品或农药品专利权期间延长的规定;增订专利权届满时尚未审定者,其专利权有效期视为已延长;核准延长发明专利权有效期的范围,限于许可证所载明的有效成分及用途所限定的范围。(修正条文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六条)
● 增订并修正专利权效力不及之事项
增订非商业目的未公开行为、专利权人依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恢复专利权效力并经公告前,以善意实施或已完成必须之准备者、以取得药事法所定药物查验登记许可或国外药物上市许可为目的,而从事之研究、试验及其必要行为,均为专利权效力不及之事项;本次修正明确实行专利权国际耗尽原则。(修正条文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条)
● 修正依请求审查的相关规定
废除依职权审查制度;明确请求事由、事项以及相关程序规定。(修正条文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及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
● 修正专利特许实施的规定
将“特许实施”改称为“强制授权”,并修正其相关规定,包括申请事由、要件、补偿金等。(修正条文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
● 增订有关公共卫生议题的规定
配合世界贸易组织(WTO)为协助开发中国家及低度开发国家取得所需专利医药品,以解决其国内公共卫生危机,强制授权生产所需的医药品,并明定适用本机制申请强制授权的范围。(修正条文第九十条及第九十一条)
● 修正专利侵权相关规定
分别对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侵害排除防止请求权作出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为必要。增订得以合理权利金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之方式,就权利人之损害设立法律上合理补偿底限,并适度免除举证责任的负担。(修正条文第九十六条至第九十八条)
● 新型专利制度整体配套规划修正
对于同一人于同日以相同创作,分别提出发明及新型专利申请的,增订于发明核准审定前通知择一之规定,选择发明者,其新型专利自始不存在,选择新型者,其发明不予专利;增订新型修正明显超出申请时之范围者,作为不予专利之事由。(修正条文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十二条、第一百十七条及第一百十八条)
● 设计专利制度整体配套规划修正
开放设计专利关于部分设计、计算机图像及使用者图形接口设计(Icons & GUI)、成套产品设计的申请;新增衍生设计制度,并废止联合新式样制度。(修正条文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二十九条)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1-12-23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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