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就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据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11月28日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作出重要指示,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其中包括:

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奚晓明指出,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实质,妥善处理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与归责、“通知与移除”规则与过错归责、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与一般侵权过错的差别等关系。除根据明显的侵权事实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外,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以首先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为前提,既要防止这一规则形同虚设,又要防止被滥用。

关于专利侵权诉讼

奚晓明指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程度及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应当中止审理。民事裁判作出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决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在随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的,专利权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重新起诉。

奚晓明表示,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要给予更高的保护强度和更宽的等同保护范围。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

奚晓明指出,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在于适当扩张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不是评定或者授予荣誉称号,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通过正确裁判,有效引导当事人正当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防止当事人在驰名商标保护中片面追求获取驰名商标认定的制度异化现象。对于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保护且符合保护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防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设置不适当的障碍。对于一般公众广泛知晓的驰名商标,要结合众所周知的驰名事实,减轻商标权人对于商标驰名情况的举证责任。

关于境外未公证证据

奚晓明指出,司法解释中有关境外形成的证据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规定的本意,主要在于便利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并不排斥以其他方式认定相关事实的真实性。除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办理公证认证的特殊事项外,凡有其他合理方式足以认定境外证据真实性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认定,防止因未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而简单否定境外证据效力。

关于损害赔偿

奚晓明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有利于确定赔偿的方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奚晓明表示,要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酌情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发挥举证妨碍制度在推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作用,保证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 

(据法制日报记者袁定波12月1日报道--“聚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一文内容编辑整理,萧海,www.cpahkltd.com)

2011-12-0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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