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强制要求ISP设置网络侵权屏蔽系统违反欧盟法

2011年11月24 日,欧洲法院就比利时地方法院的一项判决作出裁定,认为为防范P2P方式的侵犯版权行为,强制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履行设置网络侵权屏蔽系统的义务,违反了欧盟法律。

在比利时作家、作曲家和出版商协会(SABAM)诉比利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Scarlet电信公司版权纠纷案中,比利时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发出禁制令,责令被告Scarlet电信公司在其网络服务中对SABAM管理的所有作品的文件上传和下载加以阻止。Scarlet电信公司提起上诉后,布鲁塞尔上诉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对该禁制令是否违反欧盟法作出裁定。
  
欧洲法院在裁定中认为,《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明确禁止设置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的监测系统。虽然《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规定了知识产权,但它不是一种绝对权。相反,欧盟成员国政府必须“在版权所有人享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与ISP等经营者享有的从事经营的自由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  

欧洲法院认为,禁制令要求ISP承担的屏蔽义务,既没有范围限制且代价还极大,它不仅违反了知识产权实施指令的规定,也侵犯了Scarlet公司的基本权利。不仅如此,设立屏蔽系统也被认为是侵犯了网络用户的基本权利,即《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8条和第11条中规定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及其获得信息的权利”。

欧洲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协会对欧洲法院的此项裁定表示欢迎。该协会发表声明说,“欧洲法院的裁定将对欧盟其他成员国的ISP设置内容屏蔽系统的做法产生直接影响,特别是那些由ISP承担费用的屏蔽系统”。其中最直接的,是将对英国的做法打个问号:英国《数字经济法案》规定,采取任何屏蔽或阻止网络侵权措施时,ISP必须承担25%的实施费用。 

欧洲的评论家认为,此案判决依据基本权利,对政府强制ISP监测网络流量的做法作出清晰的限制。此案最初的判决是想要ISP审查所有的网上内容,而欧洲法院的裁定排除了这种可能。

至于对目前欧盟各国施行的由ISP监测所有网络用户终端的做法,评论认为,欧洲法院的裁定虽然没有明确排除这种做法,当至少是提出了疑问,并为以后质疑这种做法提供了机会。 

(萧海,据IP Watch相关报道编译,www.cpahkltd.com

 

 

2011-11-29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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