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从人体胚胎中提取的细胞不予专利

 
2011年10月18日,欧洲法院就德国专利权人Brusestle诉绿色和平组织一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定,明确了根据欧盟法律,从人体胚胎中提取的细胞不具有可专利性。
 
本案源自2004年,绿色和平组织就Brusestle的一项德国专利在德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Brusestle的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从人体胚胎干细胞中提取的中性细胞,可用于帕金森病的治疗。绿色和平组织认为该专利违反道德规范,而且有违禁止将人体胚胎用于工业或商业目的的相关欧共体专利指令,应予无效。
 
2006年德国联邦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绿色和平组织的诉讼主张。权利人提起上诉,德国最高法院决定将此案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交由欧洲法院裁定,即:欧共体关于保护生物技术发明指令第6(2)(c)条中“人体胚胎”的含义,“为工业或商业目的使用人体胚胎”是否包括为科学实验目的的使用,以及是否因需要破坏人体胚胎或将人体胚胎作为培养材料而对提取中性细胞的方法不予专利。
 
对于上述第一个问题,欧洲法院认为,“人体胚胎”不仅指人体受精卵子,也包括尚未受精的卵子。
 
对于第二个问题,欧洲法院认为,只要存在通过科学实验获得专利的意愿,在科学实验中使用人体胚胎就是“为工业或商业目的使用人体胚胎”。
 
对于第三个问题,欧洲法院认为,如果专利申请的主题需要预先破坏人体胚胎,或是需要将人体胚胎作为培育材料,则不论这种破坏发生在哪个阶段,也不论申请文件中是否提到人体胚胎的使用,欧盟法律都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
 
欧洲法院判决:C-34/10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1-10-20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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