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新判例:外国版本作品再出售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8月15日就John Wiley & Sons Inc. v. Kirtsaeng案作出判决,以国外印制的作品不能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判定被告在美国销售其在国外购买的教科书侵犯了版权所有人的权利。
 
权利用尽原则也称首次销售原则(First Sale Doctrine), 是指版权所有人将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转移以后,对该复制件的发行权即告用尽,不能再干涉复制件以后的出售、出借、赠与或出租等行为。
 
判决一出,业界哗然。
 
在John Wiley & Sons Inc. v. Kirtsaeng案中,Kirtsaeng是一名亚裔美国大学研究生。为了帮补学费,他托家人从亚洲某国购买获得美国版权所有人授权在当地印制发行的正版教科书,并邮寄给他,他把这些书放在ebay网店上销售。版权所有人John Wiley & Sons Inc(Wiley)对Kirtsaeng提起诉讼,指控Kirtsaeng侵犯其版权,因为版权所有人之前已经明示,这些在亚洲印制的教科书只能在美国之外销售,不允许进口到美国。
 
诉讼中,被告Kirtsaeng以本案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提出抗辩。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款规定中对权利用尽原则作了如下表述:“根据本法合法制作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所有人或获得上述所有人授权的人无需版权所有人的授权即可自行出售该复制件或录音制品,或处置其所有权”。Kirtsaeng表示,他在网上卖的书都是从亚洲出版商那里合法买来的,因此应该适用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款的规定。原告Wiley认为,本案不能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因为美国版权法第109条(a)款规定中的“根据本法合法制作的”应被解释为“在本国合法制作的”。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理由。法院认为,“第109条(a)款的相关文字不清晰”,而整个条款“特别模糊”,为此,需要借助第602条(a)款的规定对第109条(a)款的语义加以澄清。第602条(a)(1)款的规定禁止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将国外获得的版权作品复制件进口到美国。法院认为,根据该款规定的精神,最适当的解释是,第109条(a)款的权利用尽原则仅仅适用于美国国内制作的作品。
法院据此判决被告Kirtsaeng侵权成立。
 
美国业界对此判决表示不解。他们认为,如果只要是国外制作的作品就不能返销到美国来,将迫使美国企业将它们的制造基地整个地转移到国外去。这是因为,现代化的工业生产中部件生产和总装并不限于在一个国家,而产品中包含的版权作品(例如产品logo等)免不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如果只要进口到美国都需要每一项权利的所有人许可,不仅带来销售上的不便,还会额外增加成本,在商业上是行不通的。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中也注意到这个问题,在判决后表示,“本判决可能引起争议和不希望出现的政策导向(例如鼓励出版商到海外印制产品)。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法律解释上的难题。如果我们对国会实行权利用尽原则的宗旨有所误解,如果我们的判决引起的政策导向并非国会立法的本意,国会当然可以纠正我们的判决。”
 
判决书原文链接:John Wiley & Sons Inc. v. Kirtsaeng,09–4896
 
(萧海,www.cpahkltd.com
2011-08-24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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